被起訴離婚,一審判決後已經過了大半年,要滿足什麼條件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譚可


夫妻感情不和以致破裂,離婚無非是走兩個渠道,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證明婚姻確實名存實亡,走到了盡頭。秉承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方針,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

第一個渠道就是,雙方協商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協商不成,才是走法律渠道依法裁定離婚的。

第一次上訴到人民法院進行離婚,法院綜合離婚的理由,考慮到感情並沒有徹底破裂,還有挽回的希望,為了維護家庭的利益,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半年以後被告再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就足以證明婚姻已經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在一般的情況下,離婚是絕對有把握的。

被告只要上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有充分的證據鏈證明原告在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的情況下,對被告實施打擊報復,虐待,甚至家暴,或者在行為上已經出軌,感情徹底破裂,依法人民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老蔣閒言


結合本人觀點,答覆如下:

1、婚姻法雖然規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實踐中不同法院的做法不同,法官自由裁量權太大;

2、對於婚外情、性生活不和諧等因素一般目前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重要條件,可以考慮從這方面下手準備。


建議:生活無小事,大事可以化小,反過來小事也可以化大,當把細小的生活瑣事無限放大的時候感情也就不復存在了,離婚訴訟的時候可以從這裡著手準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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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話說


起訴離婚第一次判不準離婚,這是法院的審判公式。笫二次起訴,如果沒有意外情況,分居一年或以上就可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判離的法院公式。證明分居事實只要雙方在法庭審理筆錄中的指認和自認即可,即雙方的陳述。


阿福150298048


如果此時原來的被告起訴離婚的話,應該是符合離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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