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

財政部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

為了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有效實施,夯實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部門決算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現就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有關問題以及加強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資產核算工作的要求發佈通知。

公告明確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有關問題。關於準則制度實施範圍。未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可以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稱新制度)中的預算會計內容,只執行財務會計內容。原參照執行《中小學校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等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非政府會計主體,可參照執行新制度。原執行《工會會計制度》的各級工會組織,暫不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繼續執行《工會會計制度》。屬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範圍、但財政部未針對其原執行的會計制度專門制定新舊銜接規定的事業單位,應當參照《與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8〕3號)做好新舊銜接工作。

關於預算會計的核算範圍。單位應當按照部門綜合預算管理的要求,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全部現金收支業務進行預算會計核算。未納入年初批覆的預算但納入決算報表編制範圍的非財政撥款收支,應當進行預算會計核算。

關於尚未入賬的存量公共基礎設施。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的規定,以2019年1月1日為初始入賬日,做好尚未入賬的存量公共基礎設施的登記入賬工作。並對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公共基礎設施分類、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存量公共基礎設施的入賬成本等問題進一步明確。

新制度設置了“文物文化資產”科目,核算單位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資產的成本。其中,對於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資產,單位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待成本能夠可靠確定後按照規定及時入賬。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的符合新制度“文物文化資產”科目核算內容的“文物和陳列品”,按其相關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的“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如原賬中核算的“文物和陳列品”有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應當按照轉入新賬“文物文化資產”科目中的“文物和陳列品”名義金額的合計數,借記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貸記新賬的“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同時將這些文物文化資產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並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可以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只包括接受捐贈的庫存物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無法確定成本的盤盈庫存物品、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對於原賬中在相應資產科目核算的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庫存物品、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應當仍然按名義金額轉入新賬的相應資產科目;對於原未入賬的上述資產,僅當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時,才能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按照權益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餘額的,如無法獲取被投資單位201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賬面餘額,可以依據被投資單位201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賬面餘額,以及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比例,計算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據此調整新賬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在以後各年度,單位均可依據被投資單位上年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年末數計算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

單位按照原制度已經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開始計提折舊的時點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應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與已計提的累計折舊金額的差額,借記新賬中“累計盈餘”科目,貸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單位按照原制度已經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但原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新制度所規定的折舊年限不一致的,在新舊制度轉換時無需追溯調整2018年12月31日前已經計提的折舊金額,而應當自執行新制度起,以2019年1月1日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原價減去已提折舊後的金額)作為應計提折舊額,在新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扣除已計提折舊年限的剩餘年限內計提折舊。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對於2018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已經計入支出、但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當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等費用,無需追溯調整在建工程賬面價值。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對於2018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已經計入支出、但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當計入自行研究開發項目成本的開發階段的費用,無需追溯調整研發支出賬面價值。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規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基本醫療保險費等)、住房公積金等。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未付職工以及應為職工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有關薪酬記入新賬,按照確定的應付未付金額,借記新賬中“累計盈餘”科目,貸記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單位按規定發生福利費開支時,應當在計提標準內據實計入費用(同時計入預算支出)。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在財務會計下,將其中屬於職工福利基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將其他餘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餘”科目。在預算會計下,對於其中屬於從財政撥款中提取的金額,應當在確定新賬的“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時作為調增項處理,對於其中屬於職工福利基金(從非財政撥款結餘中提取形成)的金額,應當在確定新賬的“專用結餘”科目餘額時作為調增項處理,對於其他餘額,應當在確定新賬的“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餘額時作為調增項處理;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登記新賬的“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借方。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按照《與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在第2個步驟對新賬“非財政撥款結餘”科目及“資金結存”科目餘額進行調整時,還應考慮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調整長期債券投資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調整專用基金對非財政撥款結餘的影響。

單位以合同完成進度確認事業收入時,應當根據業務實質,選擇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佔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已經完成的時間佔合同期限的比例、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等方法,合理確定合同完成進度。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對於已經開始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合同,無需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對已經確認的收入進行調整。

單位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從同級財政以外的同級政府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另一類是從上級或下級政府(包括政府財政和政府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款。在具體核算時,事業單位對於因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科目核算;對於其他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核算。事業預算收入和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的核算口徑也比照前款規定處理。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確定新賬的相關科目的核算口徑。

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是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重要內容,會計賬簿生成的信息是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重要數據來源。各單位應當以執行新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為契機,健全會計機構,充實會計人員,提升會計信息化水平,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各類資產的會計核算,夯實資產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強化資產賬實相符,確保資產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各單位應當在2016年資產清查核實的基礎上,按照落實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要求,紮實開展以下工作:一是進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庫存物品、對外投資等資產數據,為準確計提折舊、攤銷費用、確定權益等提供基礎信息。二是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全面開展往來款項專項清理和賬齡分析,及時報批處理往來掛賬,做好壞賬準備計提的相關工作。三是進一步清理基本建設會計賬務,及時將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轉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規定及時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為將基本建設投資業務納入單位統一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做好準備。四是進一步明晰資產佔有、使用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按規定將單位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等資產以及單位受託管理的資產登記入賬,確保國有資產信息全面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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