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時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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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維權是一場怎麼樣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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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之間的糾紛往往一開始是力量懸殊的,政府是管理者,企業是被管理者。企業在面對被拆遷的時候往往是處於劣勢的,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有沒有一種辦法解決這種情況呢?企業維權到底是一種怎麼樣的較量?下面我們就從兩個方面闡述這個問題:企業拆遷維權的難度到底在哪裡;我們現在尋找的企業拆遷或者重大政企糾紛的解決途徑是什麼。

眾所周知,企業徵收拆遷是現在我國政企糾紛中一個比較典型的糾紛形式。而且現在現實生活當中所體現出來的政企糾紛,主要反映在中小企業不動產徵收拆遷涉嫌違章建築以及土地使用權等相應的糾紛。今天首先講一下企業徵收拆遷到底屬於一種怎樣的政企糾紛。

企業拆遷糾紛解決的難度在哪裡?從客觀實踐的角度總結,有六方面是現在整個企業拆遷糾紛當中充分體現出來的有以下六個方面難以確定。


第一,無明確法律依據。也就是說在進行徵收或者拆遷的時候,沒有具體相應的法律依據。若干年前就準備研究制定的《全國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辦法》,到現在也仍未出臺。目前我們所依據的《土地管理法》的有些地方依然體現不了徵收拆遷的補償原則。我們都很清楚,按照《土地管理法》對耕地進行補償沒有太大影響,但是如果利用集體土地修建廠房、做養殖行業或者生產加工行業等等,此種情況下的法律依據和政策就是缺失的,這就使很多地方在解決這種企業拆遷糾紛的時候,無法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即便可以參照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卻無法準確適用。這是一個客觀現實。


第二,法律依據衝突。這種衝突主要存在於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間。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590號令以及適用的房地產評估規範中,對一些評估方法的適用有明確的規定,比如,現在基本上適用的是四種評估方法: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在進行單純的土地評估交易的時候,有些也適用基準地價法。這幾種方法根據法律的規定,本應合理對企業進行使用,但是各個地方在出臺國有土地徵收補償辦法以及暫行辦法的時候,往往採用的還是成本法或者市場法,對企業的收益或者下一步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沒有進行收益法充足的量化。從這個角度來說,上位法和下位法在使用過程當中的衝突,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


第三,企業的客觀事實無法進行準確界定。這種情況往往都是有一定歷史原因的。比如從村委會一次性買斷了五十年的集體建設用地,卻沒有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但又確實是通過招投標或者拍賣的方式一次性買斷的,這種狀況應該怎麼認定?到底是認定他有沒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呢?又比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前是沒有年限的,像家裡的宅基地就是這種很簡單的情況。即便不能嚴格地界定使用期限,但是卻可以界定使用用途,因為集體建設用地本身就是非耕地的形式。有很多企業沒有取得這樣的集體使用權證,是因為八九十年代的客觀現實,這是一種客觀的過渡現狀造成的。因此來說,這個土地使用權到底認還是不認,當中可能會摻雜一些企業的客觀現實和企業當時取得不動產客觀原因。


第四,地方政府在進行企業徵收拆遷補償過程當中往往給的價格非常低,並且如果你不配合這種低廉的價格,後面就會施加很多強制性的手段,如確定違章建築,確定環保不合法,確定工商稅務和消防等等,用強制性的手段進行壓制,簽訂不合理的補償價。往往在這過程當中,政府的行為摻雜了一些違法行為,比如按照《行政強制法》第44條的規定,即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也必須等到複議的起訴訴訟結束之後才能進行強制執行,這是一個前提,但是有很多地方政府認定後就立即進行強制執行,甚至不管哪些是有房產證哪些沒有房產證的,其目的就是進行全部拆除,這就摻雜了政府的違法行為。


第五,企業自身“獅子大張口”,或者變相附加條件。在談企業徵收拆遷的時候,按照基本的原則,有選擇獲賠補償或者土地安置的權利,這是作為住宅和企業的兩項基本的權利。但有些企業主在要補償的時候獅子大張口,甚至嚴重脫離了他所在區域的市場價值。比如有一個北京企業,我按照當地的市場價格評估他的企業拆遷損失在四千萬左右,但是沒想到他自己張口就要2億。以前還聽說在北京陶然亭附近有一個16平方米的公租房,問對方要一個億的補償。這種獅子大張口的情形,也是出現政企糾紛、企業拆遷糾紛難以解決問題的一個原因。另一種情況是變相附加很多條件。比如現在沒有土地證的,要求下一步安置的時候補辦土地證;一個加油站要求必須在優質的地段重新安置一塊土地等等,這就變相額外附加了一些在地方政府看來難以達到的條件。

第六,社會第三方機構以及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監督缺失。在進行拆遷補償的時候,不管是徵收方還是拆遷方,都會委託評估公司或者拆遷公司參與,評估公司往往是誰委託就對誰負責,有些時候給的評估報告沒有人蓋章也沒有人簽字,完全是按照徵收方的個人意願給出的,沒有進行實際的區分,政府怎麼說評估公司就怎麼做,這就是第三方機構的誠信缺失和監督缺失。上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允許法院配合建築工程、徵收拆遷的相關地方政府的行為的要求,現在為了維護一定的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也出臺了相應處理辦法。作為司法機關本身就是對行政機關實施監督的主體,如果這種監督缺失了,對企業主而言就會造成嚴重的不公平不公正。


我們總結的六種情況在政企糾紛和企業拆遷糾紛當中有很高的出現概率,也正是這幾種情況導致企業拆遷糾紛很難得到解決。

我們用了將近十年時間來積累經驗、探究這種政企糾紛、企業拆遷糾紛有哪些好的解決途徑。我們總結認為解決途徑還是比較簡單的——引入到有制約力或者公信力的第三方參與到整個企業拆遷解決的過程中,它們起的作用是監督整個過程,滿足合理合法的需要和狀態。法院在面對社會影響力大的案件時通常會邀請一些專家、媒體、人大代表來,這樣就滿足了三方解決政企糾紛,這麼做的原因就是這種政企糾紛中,政府作為管理者,企業作為被管理者,雙方地位不平等。那要怎樣才能形成一個近乎於平等的談判狀態呢?這就必須有相應的主體參與進去,並且對雙方都能產生制約,對整個事態有一個評判的權利,並且最後還能具有一定的執行力。總的來說,參與主體越多、公信力越強、執行力越高,那麼最後這個政企糾紛解決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我們說在企業拆遷解決過程當中,特別是一些大型的、有典型性的、雙方矛盾比較突出的情形,在代企業跟相關政府談判的時候都喜歡政府的監督部門也就是人大派出相關的人大代表,我們也在北京請相關的媒體,或者對整個產業有一定知識功底的法學專家或者產業專家,共同坐在一起監督談判過程和解決過程。只有過程合理合法,結果才會合理合法,沒有合理合法的過程保障,結果肯定是不公正的。所以我們在做這類案件的時候,會盡量引入更多有公信力的主體,更多對雙方都有制約力的主體,來幫助我們妥善的解決這種政企糾紛。

政企糾紛解決的難度以及解決的途徑在哪裡、如何進行雙方的較量、最後的結果怎麼使雙方都感到公平、認可,過程的監督是非常必要的,必須引入三方,主體越多、公信力越強、執行力越高,就越能達到最後的結果公正。只有公正的過程才能保障達到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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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要注意一下四點:

第一:土地補償。根據《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有集體土地手續和有國有土地手續的都會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一般集體土地的補償會參考國有土地補償的一半進行補償。而租用集體土地的企業不會得到土地補償。具體實行辦法依各項目的拆遷方案進行補償。

第二:地上構築物的補償。地上構築物包括房屋、裝修、附屬物。是計算構築物在評估價值時點從新搭建價值,再根據使用年限的折舊,計算出的補償價值。各種材料是參照同時期材料的市場價進行計算,一般會高於投入。

第三:設備及苗木的補償。按照相應的國家政策,國家例行禁止的設備是需要報廢的,例如燃煤鍋爐、氨氣製冷等。不符合報廢要求的設備按照搬遷,按照相應的費率進行搬遷補償。苗木的補償是根據相應額政策要求進行移栽或者市場價值進行補償。

第四: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補償。企業因為拆遷肯定會對企業的經營造成相應的損失。根據大部分拆遷的要求,企業要滿足有營業執照、納稅登記、納稅記錄、實際經營的行為等,滿足這些要求才能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費。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是根據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所以,一旦企業滿足合法營運,房屋面積越大獲得的補償越多。

最後,希望遇到拆遷的企業,根據拆遷徵收方案和相關政策,來獲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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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時應當注意哪些?

一、補償問題:

重點在於租地建廠(無土地補償費),只能得到:

1、地上附屬物的費用,包括建築成本價以及其他附屬物的費用,如裝修裝飾費用;

2、停產停業損失,與營業執照、繳稅憑證存在一定關聯;

3、搬遷費。

二、留好證據,將有關的廠房外觀照片、相應企業的審批證件加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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