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具有“四大特徵”,如何審查,怎麼架構?

常熟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一部員額檢察官

刑法第294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

案情介紹

2013年以來,龔某某、劉某某在常熟開設賭場、放高利貸,並主動拉攏社會閒雜人員。2014年7月起,龔某某、劉某某組織馬某某、趙某某、王某某等人,形成了以龔某某、劉某某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成員多、規模大、結構穩定、層級分明,且有嚴格管理制度。該組織主要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鉅額非法經濟利益,並以此支撐其繼續實施犯罪活動。該組織僅通過開設賭場就非法獲利人民幣300餘萬元,查實放貸借條金額達4000餘萬元,資金流水上億元。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窩藏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對於涉黑組織結構穩定、成員聯繫緊密的證據運用

組織結構是否穩定、成員聯繫是否密切,是犯罪團伙與涉黑組織在結構上的根本區別。審查運用證據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證據:

1.從涉黑組織的組建過程中審查人員是否具有穩定性。如組織最初滋生、建立時有哪些人,形成、發展、壯大過程中有哪些人,哪些人一直追隨組織,哪些人因故離開後又迴歸組織(如服刑出獄),等等。由此確定組織成員是否具有穩定性。

2.從具體個案查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是否具有穩定性。如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人是基本不變,多次參與,還是每次實施者不同,偶爾參與,由此證實作案人員是否具有穩定性。

3.從主要成員之間的關係證實成員聯繫是否緊密。如組織者、領導者之間聯繫是否緊密,組織者、領導者和依附於自己的骨幹成員之間聯繫是否緊密,骨幹成員與自己帶領的一般成員之間聯繫是否緊密。

二、對於涉黑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證據運用

關於涉黑組織中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於領導地位,對於整個組織及其運用、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過一定形式產生的有明確職務、稱謂的組織者、領導者,也包括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領導者。組織證據上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從稱謂上看。比如,組織成員稱其為“老大”“大哥”“老闆”等,說明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很高,是組織成員公認的領導級別的核心人物。

2.從地位上看。比如,組織成員對組織者、領導者畢恭畢敬、言聽計從,只要其在場,組織成員只能在旁恭候、不敢插言。

3.從違法犯罪個案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一般不親自出面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只是在幕後指揮、操縱骨幹成員組織實施。

4.從組織的重要事項上看。組織的紀律、規約是誰制定或者提倡,組織成員的獎勵、處罰、發放工資和獎金等由誰決定,組織成員的調配、利益的分配使用誰有決定權,這些足以證明決定者就是組織的實際領導者。

5.從群眾反映中看。在當地或者行業內是否有淫威,群眾是否懼怕,是否有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尋求非法保護的行為。

6.從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支配權上看。一般來講,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對其財產或者被其實際控制的相關財產有控制權、支配權。

7.從相關書證中看。如果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公司或者有書面記賬,應當審查主要投資人、股東、佔股最多的是否為組織者、領導者。

三、對於涉黑組織有比較明確的組織層級和職責分工方面證據的審查

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一定的規模,人數較多,其成員一般分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如何確定每個組織成員的層級和分工,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1.從每名成員參加組織的過程審查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層級和分工。比如,有的人加入組織後只從事某項事務,其地位就是一般參加者。

2.從個案審查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層級和分工。有組織實施的犯罪案件,由於作案人員多,實施犯罪行為時人員會有分工,認真分析每名成員在案件中的具體作用,不難發現組織的層級結構。

3.從事實犯罪的全案審查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層級和分工。僅僅通過個案審查還不夠,還應當通過全案來分析,才能客觀、全面地綜合判斷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層級和分工。

4.從違法犯罪個案的收益人審查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層級和分工。有組織地違法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獲取利益,審查每一起案件中的幕後起因,審查誰是真正的受益人,就能確定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和層級。

四、關於涉黑組織規約、紀律方面的審查

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保持自身的穩定和成員對組織者、領導者的絕對服從,一般都會通過嚴格的組織紀律來規範組織成員的行為。這些往往以不成文的形式體現,只要在其組織活動及成員的日常行為中充分發揮了對組織成員嚴格約束的作用,即可認定為該組織的規約、紀律。

1.從涉黑組織對成員的管控方法中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嚴密控制組織成員,一般都有嚴厲的“家法”。從組織對成員如何進行管理,組織上層採用何種方法約束下層人員審查,就可以發現該組織的紀律、規約。

2.從組織成員行為上表現出的端倪中查。有的涉黑組織成員集中區域居住、一起入股獲益,組織一旦有事,接到通知必須到場。審查這些行為規則的來由,即可審查出組織的紀律、規約,以及執行紀律進行獎勵的具體事例。

3.從組織成員間口口相傳、默認接受並遵守的規矩中審查。涉黑組織為了規避風險,一般都沒有明文的統一規範的紀律、規約,但為了約束、控制組織成員,基本都有不成文的管控規矩,而這些規矩往往是組織者、領導者口頭規定的。

4.從組織對成員的獎懲事例中審查。如組織成員為什麼受到獎勵、懲罰,依據是什麼,由此可以審查到組織紀律、規約是實實在在的。

五、關於涉黑組織用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活動的審查

支撐該組織的活動一般是指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為組織成員提供獎勵、福利,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以及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資金用於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比如,對於購買槍支、彈藥、刀具等作案工具,用於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的,不僅要審查購買的證據,還要審查購置的用意、用途以及是否用於事實違法犯罪的證據。

2.組織資金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獎勵、福利等費用。這是組織經濟“養黑”的又一體現,不僅要審查書證等客觀證據來證明,更要有嫌疑人的供述予以印證。

3.組織資金用於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比如,為組織成員提供律師費,為組織成員補償經濟損失,如擺平事端、出資賠償等,都是涉黑組織“以商養黑”的具體事實。

六、關於涉黑組織形成重大影響、構成心理強制的證據

1.不敢控告、舉報的。如涉黑組織及其成員共同或者分別結夥作案,通過在一定區域內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欺壓、殘害當地群眾,為非作惡,使當地群眾安全感下降,但又懾於該組織的淫威不敢控告和舉報。

2.經濟受到嚴重影響。涉黑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有關單位、群眾的利益受到嚴重影響。

3.社會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涉黑組織有關成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干擾、破壞了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生活秩序,致使有關群眾的社會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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