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殺妻案以詐騙罪立案,這會對判罰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何不以故意殺人罪立案?

菁了個菁💛


警方立案,是以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為依據。

立案偵查後,發現其它犯罪事實,並不影響以詐騙罪和故意殺人罪移送檢方。

據目前披露的消息,該名男子在給妻子購買保險後,去泰國普吉島旅遊時,在一傢俬密性較強的別墅將妻子殺害並偽造現場,謊稱妻子溺亡。



也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致重傷後,再丟入水中致死。具體細節如何,有待進一步偵查、鑑定等才能確定。

所以,以什麼罪立案不是關鍵,主要看檢察院以何罪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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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閒譚


天津男子為了取得鉅額的保險賠款,竟然將妻子騙到普吉島殘忍地殺害,這種行為已不單單是詐騙罪了,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一,從犯罪動機上來講,該男子長期揮霍錢財,與妻子關係不好。在沒有殺害妻子之前,為妻子買了鉅額的人身保險,並且將受益人寫為他自己。從這裡可以看出:該男子想殺害妻子騙取保險是蓄謀已久,這明顯就故意殺人的心理。



第二,從犯罪行為上來看,該男子在普吉島酒店將妻子打傷,後又將妻子投入游泳池內溺死。這也明顯就有殺人的故意,並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後果。因此該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的特徵。

第三,該男子是以騙取鉅額保險費為目的,以殺害妻子為手段,其犯罪行為也包含著詐騙罪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將該男子以詐騙罪來立案這也是允許的。因為公安機關受理案件的時候,一般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某項罪名來立案的。但是根據偵破的結果和案件的性質,中途可以變更罪名。

第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不能認定為有罪並處以刑罰。對於犯罪人的最後定罪和處罰,都應以人民法院最終的判決為準,而不以公安機關初始立案的罪名為準。所以公安機關一開始立案的罪名,並不影響以後法院判決對罪犯的處罰。


法重情深


他既有故意殺人罪又有騙保罪,如果說只有騙保罪,殺人 罪就沒了,難以服眾人。對死者及家屬也是極不公平,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應給於嚴懲。


用戶3063347455113李


我也想讓這個男的判重然後死刑


人才引進天津


尊重法院判決。


林之木八哥


因為詐騙罪,沒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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