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是以現金方式發放的,沒簽訂勞動合同想申請補償,該如何獲取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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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也有辦法,你要注意幾點,

一是離職時不要簽訂任何主動辭職信等文件,給用人單位用快遞的方式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通知書裡要寫明你因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那一款,所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保存好快遞憑證,憑證上要寫明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單位全稱,你的名字;

二是在離職前應該儘量收集證據,主要是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明,比如考勤了,工作來往憑證了,實在沒有,要把你工作時的錄像拍下來,但要注意,要全面,比如你在哪裡辦公,怎麼工作,工作狀態,場所地,門前的單位牌匾,門牌號等,錄像要連續完整,不能中斷。還有就是工作證、牌,工作服。你和老闆的通話錄音。注意這些都要保存原始介質。以上證據必須有,但不需要全都有,能證明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即可。至於籤沒簽勞動合同,工資是多少,那是由用人單位來舉證,你不用操心。不過你心裡一定要有數,如果對方不舉證,就會以你說的為準,所以你自己要清楚一切,並在仲裁申請書裡闡述清楚。適用的舉證法律有《勞動人事仲裁法》第6條、國務院下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辦法》、《最高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勞動合同法》裡的很多條;

三將這些證據準備好,一式三份,原件自己留著,複印件兩份,到用工所在地,縣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填申請書申請仲裁。

四,你的具體情況我不知道,你可以繼續發信息,我再具體回答你,從你的問題裡可以看到你應該能主張三項,1是未發放的工資,2是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一個月,半年以下的半個月應發工資,3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最長11個月。

最後告訴你,你如果已經交了辭職信,以上內容均與你無關了,如果沒有,你就按我說的做沒錯。記住離職日為勞動爭議發生日,應在一年內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主張自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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