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讀“買斷不婚”被駁,離婚財產處理仍有效!

文|為民說法365天,全文744字,閱讀全文約1分鐘39秒。

原告小楊與被告小柴經他人介紹相識並相戀了,並於2013年10月登記結婚。在婚後的第二年,生下了一個兒子曉曉。後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便於2017年8月協議離婚。

誤讀“買斷不婚”被駁,離婚財產處理仍有效!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孩子由原告小楊撫養,並對財產的處理進行了約定:“夫妻共有的一棟房屋歸女方所有,其他的財產也全部歸女方所有”。

離婚後,原告小楊將被告小柴攆出了家門,並要求被告小柴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小柴拒絕協助辦理,所以原告小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歸原告小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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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中,被告小柴辯稱,簽訂離婚協議的時候,原告小楊口頭承諾“要與孩子過一輩子,不再找了!”這是一次性買斷對方不結婚,所以才將所有財產給了原告小楊。現在原告小楊找對象,自己受到了欺騙,所以離婚協議應當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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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小楊、被告小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依法認定這份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這份離婚協議書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誤讀“買斷不婚”被駁,離婚財產處理仍有效!

現在原告小楊依據該協議主張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請,於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小柴雖主張自己受欺騙,但是對此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且離婚協議書上已經特別註明“經民政部門詢問,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確屬真實意思表達,沒有受到脅迫、欺詐,達成以上協議並經雙方審核無誤”的內容,所以對被告的辯解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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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告辯稱雙方口頭約定是一次性買斷對方不結婚,但是原告小楊予以否認,也未寫進離婚協議中,且該約定是違背法津規定,因此該口頭約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所以對此辯解不予採信。據此,法院作出支持原告小楊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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