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件時隔一年仍未開庭,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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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題主所說的情況,可能是從採取強制措施時起,時隔一年仍未開庭審判,則需要從訴訟程序的時間規定上看看是否合理。

傳喚、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拘留逮捕,最長不超24小時;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超2個月;可延長,最長可達7個月;

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內做出決定;可延長半個月;若是有補充偵查的影響,最長可能達到6.5個月;

法院審理公訴案件: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3個月;可延長三個月;如果有補充偵查的影響,最長甚至可達20個月;若是有特殊情形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時間就更長了。

由此可知,一般的刑事案件,從立案之日起到開庭,若是沒有延長一般期限或者退回補充偵查,按照程序通常一年內可開庭審理;但是若是遇上重大複雜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延長羈押期限一年以上是有可能的。

非法拘禁案件僅依罪名難以確定案情是否複雜,具體案情也並不清楚,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跟進,有問題可隨時反映解決,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廣東興功律所


依我之見:這也合理丶合法。

為什麼說過了十二個月仍合理丶合法呢?

因為如果本案例非法拘禁在公丶檢丶法各階段均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就會出現過了十二個月還未審理的情形,本人試從刑事訴訟法的辦案實務作如下簡要分析:

A,非法拘禁案是刑事公訴案件,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採取時限一年的最後一個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B,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全案材料後,會對公安機關採取的取保候審措施再次審查,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會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其時限在檢察階段又依法是十二個月;C,而同樣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移送法院後,法院也依法必須審查提起公訴之前的取保候審是否合法丶合適並再次決定是否逮捕被告人,還是重新決定並再次決定取保候審被告人,決定重新決定取保候審的,在法院審判環節其時限仍然是十二個月。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如案例中所述‘’非法拘禁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己經取保候審過了一年,而案件在在公安丶檢察丶審判各環節均可有‘’各自十二個月‘’的取保候審辦案時限,那麼,總的來看提問者所述情形如果總的取保候審己滿十二個月還未審判的話,也屬合法丶合理。


唐先明75443043


非法拘禁罪由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移送法院審判。因此,案件從偵查到審查起訴直至法院會有一段時間,都有具體的法律規定。若是法院受理案件一年還未審判,很可能是出現了檢察機關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計期限的,是要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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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掃黑除惡的案子?

有些複雜的案件時間長一點,正常。

刑事訴訟法對期限是有規定的,我記得如果每項都達最上限的,可達一千多天,也就是三年多,這還不包括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等特殊的情況。法院方面還有發回重審的事呢。

我相信執法單位會依法辦案的。

但如果是掃黑的案件,詢問者望你放在正義的立場,多為老百姓想想。


煤城飛t將


相對於刑事案件的程序走向,用“合理不合理”去認定顯然是不正確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理判決的各個程序規定雖然有點雜亂,可卻是都有明確規定的。

對於案情不復雜卻一年未開庭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辦案機關肯定有違法。如果犯罪嫌人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這樣的案件可能是在大事拖小。


不糊塗時塗糊不


你查一下案件受理時效和受理程序。


大哥範(賞心)


非法拘禁案件時隔一年仍未開庭。不合理。但具體到每個案件都有說法。原因尚不明確。


人正不怕影斜


目前在哪個階段?是公安還是檢察院或者法院?


每日學法一點點


主要是有錯不糾,正明司法,審判,檢察院法律監督黑還是不黑,三者同臺喝戲!戲還在演,就是監督,監控不到位。主因他們素質魚人之利。


獨孤一劍


如果退補偵查了是有可能羈押一年的,具體要看案件材料,再分析程序是否存在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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