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行政強拆賠償案件,被強拆人的損失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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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範圍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是國家對哪方面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對哪些事項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是國家賠償哪些損害,不賠償哪些損害。我們只有搞清這個情況,才能確定你的損失如何賠償,如何認定?

一、行政賠償範圍的意義

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相應的請求權。對於法律規定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政侵權行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必須代表國家對受害人履行行政賠償義務,給予行政賠償救濟,不得拒絕。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訴,也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之內,人民法院才能判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

二、國家賠償哪些損害?

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賠償。我們在這兒說的侵犯人身權範圍比較狹窄,限於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這兒說的財產權限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權和物質幫助權。

三、國家不賠償哪些損害?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也就是說,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從事活動時,行使的是其民事權利,並不是行政職權,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規約束。由此造成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個人負責。

2因受害人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對於自己的侵權行為,過錯在於本人,後果應當由個人承擔,國家不予賠償。

3因不可抗力。這裡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突發洪水將房屋沖走等。

4第三人過錯。因第三人過錯致使損害發生的,從法律上講,侵權行為主體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不是國家。如果損害的發生,第三人有過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有過錯,應當根據違法行為對損害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確定國家的賠償責任。

四、損失如何認定?

除去國家不賠償的情況,在國家賠償情況框架下,提出賠償請求。

賠償請求包括賠償的範圍、方式等,要求必須明確具體,如請求賠償的金額或要求將強拆的房子恢復原狀。還有說出事實根據和理由,事實根據是指受害人遭受損害的時間、地點、客體、範圍等。理由是指損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對於財產損失,行政賠償訴訟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所以一定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獲取、固定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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