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警務人員販賣個人信息獲刑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昨天公開宣判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5名被告人被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四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8年3月22日,公安人員抓獲5名被告人。經審計,從鄭某寶處查獲公民個人信息129964條,從郭某克處查獲公民個人信息280140條,從莊某鴻處查獲公民個人信息37455條,從周某處查獲公民個人信息19773條,從顧某處查獲公民個人信息6846條。合計47.4萬餘條。

據媒體報道,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刑警大隊法醫龐某、德陽市中江縣交警大隊輔警黃某某,非法查詢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給他人,兩人均被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後達川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致使對被告人龐某和黃某某量刑畸輕,達川區人民檢察院遂提出抗訴。近日,該案經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採納了達川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依法作出二審判決:將龐某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將黃某某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審理的相關細節,可以看出內部人獲取信息的便利程度。龐某原系雅安市雨城區刑警大隊法醫,他使用民警數字身份證書,登錄公安專網非法查詢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給他人,違法所得4萬餘元。黃某某原系德陽市中江縣交警大隊輔警,用其他民警的數字身份證書登錄公安專網,非法獲取個人信息並出售,違法所得3萬餘元。相較於各行各業零星掌握的個人信息,公職人員所能接觸到的個人信息無疑更為全面,也更為敏感,更加關切一個公民的核心權益。當輔警也可輕易獲取這些信息,可見管理之鬆懈及可能延展出的風險程度。

檢索新聞,這絕非個例。2017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遼寧管轄的跨25省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系列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系河北省某交警大隊協勤人員,其通過公安綜合管理平臺查詢車輛檔案信息、駕駛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並出售給他人,違法所得共計約人民幣7萬元;2018年3月,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件,涉案人員系兩名輔警,被告人通過內部系統查詢,獲取公民個人汽車車輛信息5000多條,非法獲利2.5萬餘元;2018年3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機關幹部劉某有期徒刑4年,罰金9萬元,劉某利用職權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轉手出售,總數超過82萬餘條……

目前,社會公眾對個人信息洩露的焦慮,多集矢於市場主體,對相關企業保持了相當的輿論壓力。但從現實看,僅盯企業是遠遠不夠的。已曝光的案例表明,公職人員等內部人洩露個人信息情況常見多發,且從案件過程看,幾乎沒有制度阻力,不少案例甚至呈現了同一群體、同一手法等類型化狀態。在司法審判的梳理中,可以看到公職人員洩露的信息,常是信息洩露系列鏈條的上游。所以,倘若不能從源頭堵住,治理個人信息洩露將是緣木求魚。

文章開頭所引的案例,恰可視作一種治理方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原法律適用錯誤,對被告人量刑畸輕,遂提出抗訴,並被二審法院採納,從而作出改判。考慮到內部人接觸個人信息的便利程度,可能產生危害的風險程度,以及內部人違法對公職機關的行政倫理及公信力的傷害,對相關案件理當嚴罰重判,產生足夠震懾。

個人信息洩露,常被嵌入網絡時代的大背景作解讀,社會結構多元複雜,自然需要治理措施的精細邃密。但同時一個現代社會的邏輯起點在網絡時代並未過時:制度規範公權力——當器物層面不斷向前奔進的同時,制度層面也當向基礎倫理反覆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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