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為什麼要推行“改土歸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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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釋流官屬土府現象,就要先為各位解釋一下什麼是土官,什麼是流官。土官,是明清時期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統治的土司頭目。最早可追溯到元朝時期,元朝曾在少數民族的聚居區設立了土司制度來進行地區管理,土司的官員,也都是由各個少數民族的首領來擔任並且可以世襲。

《恩施土司城記》

明朝初年沿用元朝的制度,明王朝與地方土司的關係是,土司必須嚮明王朝定期進行朝貢,明朝也會給予賞賜,土司官員仍可以世襲,其下所屬的土兵是聽命於中央和都司的。這就是明朝時期土司制度的大致情況。

土城牆遺址

這樣的土司制度對於中央的統治,有利亦有弊,各個民族首領來管轄統治地區,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但是同樣,如果一方土司坐大,形成割據勢力,必將削弱中央對於地方的統治,再有各個土司之間的相互爭奪、殺掠,必定會導致社會動盪。鑑於這些弊端,明朝統治者開始實行改土歸流的措施,將原來的土司改為府、州、縣,不再設置土官,而改由中央派遣官員,與土官不同的是,流官不再可以世襲,這樣一來,切斷了土官與當地地方勢力之間的勾結,防止形成割據勢力出現叛亂的情況,大大加強了中央統治。明朝最初推行這一政策,等到了清朝,改土歸流才得以最終完成。

《明代土司制度》

參考文獻:

1.《明清時期政府對貴州改土歸流策略論析》王紀鵬 遵義醫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2. 《打破“邊界”:明清武陵地區“改土歸流”背景下的內聚型移民研究》 黃權生 三峽大學文學與傳媒學院水文化研究所

3.《明末至雍正朝改土歸流之前雲貴土司地區的法治》方悅萌 復旦大學民族研究中心雲南民族大學法學院


季我努學社


所謂的“改土歸流”指的是中央王朝廢除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土司原有的政治、經濟、軍事等特權,改由中央朝廷派去的官吏直接控制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行政、土地、人口、賦稅等事務。其實質是,中央王朝直接將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併入自己強有力的行政控制範圍。明清時期之所以開始大規模推進“改土歸流”措施,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一是土司統治實質是一種半割據狀態,與中央集權制水火不容。在土司制度下,土司擁有極大的自主權,中央朝廷對其轄區的滲透有限。因此,土司時常與中央朝廷發生衝突。明代中葉,社會的長期穩定使得明中央政府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軍事力量去實行改土歸流措施。到了清朝,隨著清中央政府實力的強盛,改土歸流更是被提上議程。

二是土司的暴虐統治激起了其之下土民的嚴重不滿,這是清政府實施改土歸流的直接原因。土司作為一個特權階層,他們的種種奢華生活是建立在對土民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壓榨的基礎上。隨著西南地區各地土司勢力的膨脹,其與土民的矛盾日益激烈。各地土民反抗鬥爭此起彼伏,已動搖了土司制度的統治根基。在這樣的背景下,為維護西南地區的社會穩定,清政府開始大力推進改土歸流工作。

三是朝廷中的存在一股支持廢除土司制度的力量。土司制度發展到清朝中期,其弊病其顯露無遺。不少官員紛紛上書要求撤銷土司制度。如雲貴總督蔡毓榮嚴厲指出土司制度的腐朽之處,表達了革除土司制度的願望。


與書居


改土歸流實際上是指廢除由當地豪強擔任的土司職務,改由中央任命的流官擔任行政長官。

土官制是指中央政府對偏遠地區,中央政府管不到較遠地方任命當地豪強為土司即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行政,經濟,軍事一把手,地方土官土司孝忠於中央政府,基本不吃中央財政的救濟,自給自足,併為中央守邊,這土司制度基本都在西南地區,比較成功有播州楊家,楊家在南宋時還拼命配合政府抗元戰功赫赫,還有如明朝時雲南沐家,一直守衛雲南,忠於明室,可謂忠心耿耿。

但土官制也有不好地方,土官在所管區域擁有政治,經濟,軍事大權,中央號令難己執行,由於土司是世襲制,前幾代土司忠於朝庭,難保下代會出個擁兵割據對抗中央的士司,比如前邊講的播州楊家,到萬曆年間傳到楊應龍土司時就起兵造反,這也是萬曆三大徵之一,明朝花了大力氣才平定下去的。

所以明,清二朝在西南地區力主改土官為流官,由中央直管,但這也不絕對,在偏遠地區,或少數民族集中區域只要土官忠於政府,服從中央管理,仍然有土官管理,這個制度一直到新中國建立後才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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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歸流是,中央政府廢除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往地方派遣官員。目的是防止少數民族叛亂。明清地方官是科舉產生的幹三年也就到其他地方轉任了。而土司制度,是部落酋長制,父親當了兒子當。這就會形成地方勢力。像諸葛亮徵孟獲的事就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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