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節費、公務用車費,到底交不交個稅?官方最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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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節日發的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補貼、補助;

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2、企業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14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按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採暖費補貼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答:2006年吉林省五廳三局一會印發的《吉林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採暖費補貼發放方案》(吉建辦﹝2006﹞65號)第七條規定,職工按標準取得的採暖費補貼,依據有關規定不計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徵個人所得稅。

就長春市而言,涉及採暖費補助標準的文件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五廳三局一會印發的《吉林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採暖費補貼發放方案》(吉建辦﹝2006﹞65號),另一個是《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職工採暖費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長府發〔2006〕26號)。這兩個文件關於不同級別人員的住房標準有差別,具體執行時按下列原則把握: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執行長府發〔1999〕86號文件標準,中省直在長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執行吉建辦﹝2006﹞65號文件標準。

(一)吉建辦﹝2006﹞65號採暖費補貼發放的計算方法和標準

1.採暖費補貼發放的計算方法

﹝住房面積標準(平方米)×熱價標準(元)/平方米×補貼係數﹞÷12=月補貼額(元)

熱價標準按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價格標準執行。

補貼係數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職工收入水平、採暖期限、企業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離休職工補貼係數應高於在職和退休職工。

2.採暖費補貼發放對象的住房面積標準按當地房改文件中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可參照吉林省省直機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吉林省省直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細則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號)的規定劃定:

黨政機關公務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人員住宅面積(建築面積)標準:正廳級150平方米、副廳級140平方米、二級局副職120平方米、處級(含副處級)110平方米,科級(含一般職工)80平方米。

各類人員按其技術職稱,與行政人員職級相對應,正高、副高、中初級職稱人員分別比照副廳、處級、科級住房標準。

企業可參照黨政機關住房面積標準,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經職代會討論後,確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標準。

(二)長府發〔2006〕26號採暖費補貼發放的計算方法和標準

1.採暖費補貼標準,機關、事業單位按《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城鎮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的通知》(長府發〔1999〕86號)規定的各職級、各類人員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相應採暖費金額的75%計發。計算公式為:

職工年採暖費補貼額(元)=供熱價格(元/平方米)×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平方米)×75%

2.《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城鎮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的通知》(長府發〔1999〕86號)規定的住房標準: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為:副市級160平方米,局級l30平方米,縣處級100平方米,科級70平方米,科員及一般職工60平方米。

各類人員的技術職稱,與行政人員職級相對應,正高、副高、中級、初級職稱人員分別對應局級、縣處級、科級、一般工作人員。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按建築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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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位代扣代繳的工資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到地稅局申請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後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規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要求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和有關扣繳稅款的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後,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完稅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63號)第二條規定,工作目標和要求:

(1)稅務機關直接徵收稅款的(如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通用完稅證或繳款書、完稅證明。

(2)凡是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且具備條件的地區,2010年應當向納稅人告知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具體方式如下:

1.直接為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2.通過稅務網站,由納稅人網絡查詢、打印納稅情況,並告知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3.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納稅人發送短信一次),並告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的方式。

5、單位為個人報銷的公務用車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1、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徵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69號)規定:

三、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於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徵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併入當月工資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集團性企業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坐落地不在省內同一城市,其總部享受車改補貼的人員確實經常到省內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經營管理業務,且總部車改方案已明確在省內發生的公務用車費用由個人承擔的,可適當提高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所屬分支機構在省內跨市州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定每人每月3000元。補貼收入低於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徵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併入當月工資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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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職工因請病假而被單位扣掉的部分工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併入工資中?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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