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P2P涉刑,真的都是平臺的錯嗎?

原创|P2P涉刑,真的都是平台的错吗?

有幸到北京大學與學界和業界朋友交流《P2P網貸的刑事司法實務與辯護》,聆聽了公、檢、法、學者、律師的金玉良言,今天我想談一下網貸平臺涉刑辯護的一點想法和探索,僅供參考。

1刑法第176條的存廢問題

由於P2P涉刑案件絕大多數是共同犯罪案件,有時候同案犯的人數可達幾十人,開庭時眾多辯護人穿著律師袍蔚為壯觀,在法庭內外,我們辯護人之間也會表露自己的觀點,其中,表達最多的是:應當廢除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學術界而言,華東政法大學的劉憲權教授也表露過類似觀點。

那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不該廢除?會不會廢除呢?

“法益,就是法所保護的利益...刑法以刑罰為手段,以期保護得更徹底。”(日本大塚仁)從刑法的秩序維持機能來看,刑法第176條所保護的法益並非自然人的財產權,而是

國家對金融秩序的管理

誠然,這些年我們看到民間借貸的逐步放開(允許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不用走“委貸”)、金融機構利率上限的打破(銀行浮動利率)等,似乎對於民間融資,尤其是向“非親友”“非單位員工”的募集資金逐漸被金融監管機關容忍。此時,互聯網金融的代表作——P2P網貸平臺應運而生,作為陪伴這個行業發展多年的互金律師,我們深刻地體會到各種風向對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種種影響,也明顯看到了P2P行業對於幫助中小微企業融資上起到的重要補充作用。

P2P的監管將於明年正式落下“實捶”——備案制,如此一來,就打破了“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這個“前置法定性”(田宏傑教授獨創前置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桎梏。那麼,懸在P2P整個行業之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能就降低了威力。

往深一步想,既然允許撮合陌生人之間的點對點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募資與出借,在某種程度上是否已經放開了“向社會上不特定人進行募資”的行為?也許答案是肯定的。既然如此,即便是未能成功備案,自融的那些所謂“壞平臺”,也

不是一定要定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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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檢剛發佈的《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執法司法標準》規定,“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對於民營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縱觀國際,非吸這類罪名也並不常見,完全可以採用行政管理,行政法體系予以解決,不必上升到“最後的手段——刑法”,正如馮.李斯特所說“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優的刑事政策”,可能有讀者(集資參與人)詬病這個觀點,我們只能說如果您真的是被詐騙的,有刑法第266條詐騙罪保護;如果明知是高風險不合規的產品,為了賭高利潤而出借資金,那麼,請願賭服輸。

2可溯金融案例的示範效應

2018年10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發佈《關於國鼎文化科技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予立案的情況通報》(坊間稱

可溯金融案通報),該案由7月17日群眾群體報案引發,可溯金融開展點對點模式,開展網絡信息中介服務,未發現公司設立資金池產生資金沉澱和大額資金非常規進入個人賬戶情況。9月17日,公安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眾所周知,P2P暴雷案件的突出特點是“涉眾性”,也正是因為這個特點,公檢法辦理網貸平臺涉刑案件時往往深感社會壓力之大,甚至不時出現群眾到上級機關舉報公檢法不作為等事件的發生。在南方某城市,審查起訴期間,群眾定時定點到機關給予強大壓力,在公訴時我們發現,起訴書中赫然多了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重罪,可理解為非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這種情況並不鮮見,也有時候法院也很難頂住這麼大的群眾壓力。

然而,我們評價的是事實性行為,不是評價道德也不是比誰“人多勢眾”,無論有多大的壓力,都要尊重事實、保障諸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正是有這些不愉快的“經驗”,當我們看到杭州上城區可溯金融通報的時候,才不禁為公安機關的勇氣和魄力叫好。如果案子就這樣送上去、判下來,豈不悲哉。

這樣也給了我們辯護人一個很好的先例,一旦發現自己代理的平臺是相對單純的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即便是出現逾期、壞賬、經營不善,只要不存在“資金池”“大額資金非常規金融個人賬戶”(也就是超級放貸人模式),那麼,我們應該有自信做無罪辯護或者把這一部分所謂“犯罪事實”打掉。

3立案後,引入專業第三方處置資產,穩定出借人

還有一個案例值得關注,南方某市某區一家平臺爆雷已按照刑法第176條非吸刑拘了實際控制人和高管。如今,正在推進引入市場化的辦法處理不良資產,將平臺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起來”,讓出借人“有盼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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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不良資產處置方打電話諮詢颯姐,俺當時表示了擔心,一般而言,“處置資產”經偵不同意是大概率事件,如果不能徵得辦案機關同意(含默認),就會造成一個資產堰塞湖。有時候資產明明就在那裡,也有人在當下購買,就是辦案機關不同意買賣(擔心資產變現後有損失)。

然而,我們認為應該正確區分哪些是涉案資產,哪些不是涉案資產。對於非涉案資產,全體出借人當然可以集體決策如何處分自己的“物”。當然,這需要一定的IT條件,畢竟全體出借人遍佈在全國各地統一意見需要技術手段。

引入市場力量展開“多層次”資產處置,我們認為是科學的。通常需要不良資產處置公司、會計師、律師一起參與,程序可請參照公司破產製度。由三分之二的出借人同意,設立清算組,申報債權等等。實踐中,處理資產,還會要求佔二分之一資產的出借人同意等。

4寫在最後....

除卻正文裡提到的兩個案例,各地涉P2P刑事案件還有一些通用的處理辦法。颯姐在公號的舊文章裡已經寫過,今天帶幾句:要積極與本地金融辦、經偵、治安大隊組成的

“聯席會議”進行溝通;準備至少35%-50%可變現資產或資金,放在共管賬戶上;實際控制人與核心高管主動上交護照、港澳通行證;與本地自律組織積極配合,爭取成為本地“良性清退”典型,我們預計將大大降低其刑事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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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務者,知名律所合夥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金融科技與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人民創投區塊鏈研究院委員會特聘委員、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寫委員會委員。被評為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巴比特、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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