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15年一次性付清房東,半路違約租客不同意房東強行開鎖,租客丟了10萬房東不承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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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15年一次性付清房東,半路違約租客不同意房東強行開鎖,租客稱丟了10萬塊錢,但房東不承認。



首先很明顯這是房東的不對,房東違反了租房協議,當初簽訂協議的時候,估計房東也沒想到房價會一年比一年貴,就是房租也會一年一個臺階,現在看著別人家的房租越來越高,心裡不平衡,於是違反租房協議,強行撬鎖,這本身就是仗著自己是房東,欺負人,涉嫌違法行為。


而這裡要稱讚租客的高瞻遠矚,簽訂長期租房協議的本質,就是防止房東以後漲房租,可最不願看到的還是發生了,房東居然強行撬鎖開房,這種行為自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租客稱因為房東強行撬鎖導致家裡的10萬塊錢丟失,那租客就需要提供家裡確實有十萬塊錢的證據,比如銀行取款單等來證明自己說話的真實性。同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當初簽訂租房合同時的合法權利,要求對方補償並追加賠償。


詩詞公寓


大實話:如果因為房東強開鎖導致租客現金丟失,那麼房東就應該承擔責任。

在外租過房子的人都知道,一般來說,如果雙方之間簽訂了合同,那麼在房屋租期到期之前,房子則是屬於租客的私人空間。即使是房東,那也不能說隨意進入租客的房間。當然,如果說是有特殊情況則除外,比如說需要配合警方調查或者說提前跟租客協商進入房間等,這則是可以的。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關於房東和租客糾紛的事情,故事說的是,租客小李和房東老王簽訂了15年的房屋租住合同,但是中途房東老王想要違約不想租了,但是租戶小李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於是房東老王就強行打開了小李租住的房子,對小李房間內的東西進行了搬離,但是小李回來後稱自己放在房間內的10萬塊錢丟了,兒房東老王則堅持稱自己沒見這10萬塊錢。

當然,咱們暫且不說這個事情是誰在撒謊,咱們就當做是一個案例來進行分析一下。

首先,就這件事的處理流程來說,既然小李說自己放在房間內的10萬塊錢丟了,那麼這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小李是應該向警方報警的。這裡可以有三種報案描述:

1、報警時小李可以說是房東老王偷了這10萬塊錢

2、報警時可以說是因為房東老王強行打開房間的門導致這10萬塊錢丟失

3、小李單純地報警自己丟了10萬塊錢,然後向警方提供嫌疑線索。

首先,就第一種情況來說,如果說小李報警稱是房東老王偷了自己的這10萬塊錢,那麼就需要向警方提供老王偷錢的證據,比如說小李房間內的監控視頻證據,或者說其他認證等,這則是必要的。畢竟,在法律上來說,還是誰主張,誰舉證嘛。

然後,就第二種情況來說,則小李的舉證難度要就小一些,這種情況下小李只需要證明自己的這10萬塊錢是在老王強行打開房間的這段時間內丟失的就行。畢竟,現實情況下,也不可能說你丟了10萬塊錢,然後警察就信你丟了十萬塊錢吧。比如說,家裡有明顯被翻動的痕跡,門窗被他人打開,以及他人進入房間內的視頻監控等。

最後就是第三種情況,也就是按照最簡單的處理。畢竟,雖然表面上來看房東進入小李的房間是有最大作案嫌疑的,但是,這也不能說明就是房東偷了錢,或者說是因為房東打開了門導致錢丟了。畢竟,法律要的是證據,而不是劇情。

接著就是處理,如果說小李能夠證明或者說警察找到了證據證明確實是房東老王偷了這10萬塊錢,那麼老王把這10萬塊錢還了,並且還要坐牢。而如果說是小李只能證明自己在老王打開房間門的這段期間丟了10萬塊錢,但是沒有找到證據是老王偷了,那麼老王作為責任人則需要先替小李補償這10萬元損失,然後等警方破案後再由真正的小偷把這個錢給老王。

而如果說,小李也沒證據鄭敏自己丟了10萬元,老王也沒證據證明自己沒偷或者說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10萬元丟失的,那麼還是會立案。老王也要給予一定的賠償,畢竟,老王強行打開小李的房間就是違法的,而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說,小李又屬於受害者。而老王又屬於最大嫌疑人,一點責任不承擔肯定是說不過去的。至於老王需要補償多少,那麼就看雙方如何協商了。不過,一般來說,不會低於一半。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你們都沒讀過書嗎,租期沒滿你翹啥鎖,你十年年前收了十萬跟現在能比嘛


夾子拖


這個租客是不是和房主有什麼瓜葛?

就題目來說這個租客肯定是有錢人了,15年的租金想必在當地也夠一房子首付了,不買房子卻來租房子這在一般家庭是不會接受的,所以我個人覺得這一定是個坑。比如我用錢買斷你房子15年的使用權,期間如果房主違約那賠償金是房租的幾倍等等,包括所租房子拆遷都算在裡面。


雪磐石48346512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經協商一致後應該達成意向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必須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要件,比如違約條款和責任承擔方式等。如果未訂立書面合同,已經構成事實合同協議的,同樣適用合同法規定的成立要件。本例中,房東和租房人訂立合同,至於是否簽訂書面協議書,但房東已經收取15年租金,並且租房人已經付款,構成事實上合同成立條件。如果房東期中違約,那麼應該按照歸初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要承擔違約責任和由此造成的承租人損失。如果房東承擔了上述相關損失並退還未租用期間租金的,租房人應該可以和房東協商解除合同。如果房東未徵得租房人的同意,強行開鎖造成租房人財產發生損失的,已經構成侵權責任,必須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本例中,如果發生財產損失的情況,房東拒絕承擔賠償的,租房人可持相關合同協議書和租金收據以及房屋被撬鎖的有關證據及財產損失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房東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要點是,丟失錢財是否和房東撬鎖事件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在法庭上原告必須要出具證據來證明,否則可能丟失的錢財無法追償。如此情況在現實中比較多,為了防範此類風險,甲乙雙方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並且要明確合法相關成立要件。比如違約條款規定,解決爭議辦法等。同時,合同必須要雙方各持一份副本,相關材料要齊全,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和解除合同,應該雙方都意思表示一致。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不可能繼續履行的情況,那麼雙方只需要按照原合同解決爭議條款履行便可以了。


司學勇1


房東違約,租客可要求退剩下的租金。租客的錢少了,數目巨大,直接報警。


平淡80336


首先對一次性付清15年房租存在質疑,不太符合常理。

如果是個人租來居住,一般都是一年一交或者半年一交,一下子拿出15年房租,在很多地方估計都快夠小套房子的首付了,想不通租客為什麼要這樣做。

如果是租來用作倉庫或者廠房還有一定可能性,不過一般交款也不會一次性交15年,鑑於房租的漲幅變動,房東都是要求一年或者三年一交。

那麼假設租客真的和房東一次性簽訂了15年的租賃合同並付清了租金,那麼一切就要按照合同規定來看了。合同的存在就是為了防止違約,畢竟不是人人都有契約精神。哪一方違約哪一方就得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怎樣賠償就怎樣賠償。

房東半路違約想必是為了要更多的租金,畢竟按照市價,房租漲幅幾乎是一直存在的,就算比較偏僻的地方,三年一漲也是有的。


至於房東在未經租客同意的情況下強行開鎖則屬於違法行為了,已經侵犯了租客的合法權益。而租客聲稱丟了10萬是否可信尚存疑,因為正常人的做法是直接報警而不是在網上提問求助。

當然,報警之後就要憑證據說話了,誰拿的誰擔責。如果是租客報假警,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夜雨如書




西門觀點:半路違約強行開鎖違背合同,不僅承擔賠償違約金,而且屬於侵犯他人權益,丟失10萬現金應該報警由警察處理。

一次性付清十五年租金,也就是租房十五年,如果簽訂了租房合同,而且合同有效,那麼,房東半路違約應該按合同法要求房東繼續履行租房合同:

如果租客也不再繼續租用,則要求房東賠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至於租客提出因房東強行開鎖而丟失10萬元現金,租客應該立即報警,由警察立案偵查處理。

如果經公安部門偵查後,確定10萬元現金為房東強行開鎖後丟失,丟失現金應該由房東賠償。

除此以外,房東將房子租給租客後,房子的使用權就歸租客所有,房東強行開鎖行為就是侵權行為,租客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經警方查明租客並未丟失現金,租客的行為屬於謊報警情,應該受到處罰,房東可以以誣陷罪起訴租客。

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包括我們所有人,都應該有契約精神,遵守法律,遵守合同,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損害他人利益。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這個案子裡,房東毫無疑問構成了違約和侵權,由於租客和房東達成了十五年的租賃合同,而且租客已經交清了十五年的租金,因此租客對於房子是享有合法的佔有和租賃權,即使是房東未經允許也不可以隨意進入,現在房東意圖單方面解除合同,這個已經違反了合同約定,同時房東還強行開鎖進入,導致租客丟了十萬元,這個已經侵犯了租客的財產權,租客是有權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以及賠償損失的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難點在於如何認定租客的損失是多少,因為如果只有租客的一面之詞,法院很難認定你丟失的就是十萬,所以結合我處理一些類似案件的經驗,給租客提出如下建議:

1.當租客發現自己的門鎖被強行開鎖,就應該馬上拿起手機錄像,拍下門的情況和屋內物品的情況;

2.這個時候還要記得報警,拿到警方的報警回執,在做筆錄的時候詳細闡述自己丟的物品,包括金額;

3.如果丟失的是現金十萬,最好同時提供當時的取款記錄,如果是物品,例如珠寶首飾,就提供相關發票;

4.如果到法院階段,還要提供自己的月收入的證明,證明自己是有這樣的經濟實力的

以上的證據相結合提交到法院,然後要求房東賠償丟失的十萬元,和賠償損壞門鎖、換鎖的錢,那就對自己勝訴是有很大幫助的


李欽宇


租房十五年一次性付清租金,房東中途違約強行開鎖,租客不同意且丟了十萬塊,房東不承認,這事是否合法,又該怎麼做?

我們分析一下關係:

1.作為房東和租客而言,當初的合同簽訂15年,並且一次性付了租金,這已經說明了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志。依照《合同法》,合同是真實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2.房東和租客在租房時有合法使用的約定。如果租客租了個房子,但是不入住,而是作為其他用途,甚至做一些非法勾當。曾經有違法人員租房子用來放錢的報道。那麼房東應該及時阻止並報警,在執法單位見證下可以強行開鎖。

3.房客租了房子後,長時間不入住,房東有安全義務,因為房東是房子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長時間多次無法聯繫到租客後,檢查房屋安全還是有必要的。但是必須要有人陪同,有些地方有出租屋管理中心,可以由他們陪同進行並拍視頻作證。

4.租客所說的十萬塊,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而不是自己說了算。何況十萬塊放在出租屋本身就不是安全行為,自己沒有盡到安全保管義務。只要證據證明是房東拿了,那屬於盜竊行為。

5.房東違約行為不能簡單的以開鎖為證據,而是終止了雙方的合約行為並出租給其他人,或者強行清理租房者的物品,又或者房東口頭告知終止合約並有錄音或者紙質證據證明。開鎖作為違約的說法於理不合。

任何事情都需要合法有據,憑空捏造的說法任何時候都不會得到支持。不管是房東也好,租客也好,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履行合約,保證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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