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緩繳或減免?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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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社會保險費不得緩繳或減免


一、關於緩繳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若干規定》,因不可抗力發生生產暫停或困難的企業,經省級社保行政部門批准,可與社保費徵繳機構簽訂緩繳協議,暫緩期一般不超過1年。暫緩期間免收滯納金,但到期後應依法補足緩繳部分

而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地震、颱風、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一類是戰爭、騷亂、罷工等社會災難。

比如,08年汶川地震、08年金融危機期間,國家均出臺過對於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相關政策。


二、關於減免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破產法》也規定,即使企業破產,也不得減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甚至《稅收徵收管理法》還規定,在企業當期貨幣資金扣除工資、社保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仍不得減免繳納社保費。

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尚沒有允許減免社會保險費的具體規定。


三、關於返還或補貼

雖然限於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緩繳也得是出現不可抗力情形,但是政府為了保就業、穩增長,有時候會出臺一些社保費返還或補貼的相關政策,其實就是在變相減免社保費

比如,就在前天——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在其發佈的《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

很多地方政府為扶持小微企業及鼓勵大學生創業,也會出臺一些針對小微、初創企業的社保補貼政策,比如根據上海市《關於做好本市用人單位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24號】,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招用新畢業大學生,可以獲得不超過一年的社保費50%補貼,有心的企業可以諮詢當地社保部門是否有相關政策。


※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若干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

。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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