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到底還不還?


父債,子到底還不還?


自古以來一直流傳著“父債子還”一說,特別是古裝劇的盛行更是另這一觀點深入人心。那麼在現今中國,到底還有沒有父債子還或者在什麼情況下兒子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呢?且聽下文分解。

一、父債子可以不還。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簡而言之,通常的父母,只要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及行為的後果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以本人為主體承擔責任。說的直白一點,就是父債子可以不還。

二、父債子要還的情況。

但父債子不還並非絕對,當出現特定情況的時候,債權人仍可以對子女主張權利。

1、子女自願代為償還,這種情況不值一說。

2、子女通過繼承取得父母的財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這條什麼意思呢?舉個栗子:子女從父親那繼承了10萬的財產,但父親欠債11萬,那麼繼承來的10萬就用來還債,但剩下1萬沒還的子女也不用負責了。

3、父母借錢,子女擔保。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很多人不明就裡就在借條、欠條、合同上簽字了,殊不知簽字所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和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再舉個栗子,筆者曾代理過一個案件,擔保人捶胸頓地、賭咒發誓簽字的時候借條上並沒有寫擔保人、保證人之類的字樣。但原告提交的借條上明確寫有擔保人字樣,最終結果可想而知,法院判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4、父母將財產轉移至子女名下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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