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遞了套,會對強姦犯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嗎?你怎麼看?

徐雪丹


在以前,婚前性生活是絕對禁止的,新婚之夜不是處女是要退貨的,而且根本就嫁不出去,除了嫁給又老又醜的二婚的男人。

時代不同了,婚前性生活太普遍了,新婚之夜是處女的幾乎沒有了吧,奉子成婚的多了去了,已婚的出軌,嫖娼的多了去了吧,為了金錢,在了地位,為了滿足虛榮心,出軌於領導,出軌於有權有勢的人,出軌於婚前好友,出軌於自己喜歡的人,幾乎就是基本常態。

因此,除非強姦犯做出了強姦以外的令女方不能容忍的事情,包括拍照,搶劫財物,其他形式肉體傷害,或是威脅破壞女方名譽,家庭,否則,大多數的受害者都會選擇隱忍,遞上安全套,那也是為了自保。

如果對簿公堂,女方作為受害者確實不應該再受到另一次傷害。


瀋陽楊藝


在美國曾經發生過相同案情的真實案件。

1992年美國的威爾森案,該案曾震驚全美。威爾森是位25歲的女藝術家,一天凌晨被告瓦爾德持刀闖入房間,欲行不軌,威爾森逃到浴室,緊鎖房門,並撥打報警電話,但被告破門而入,並將電話線割斷,命令威爾森褪去衣物。威爾森害怕反抗會遭至傷害,同時也害怕傳染艾滋病,於是同意與威爾森發生關係,但前提是請其帶上避孕套。被告照辦後與威爾森發生性關係。



瓦爾德後被訴強姦,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先提請陪審團就事實問題進行裁決,孰料陪審團卻認為瓦爾德不構成強姦,其理由是威爾森讓被告帶上安全套,這其實是對性行為的同意。

當時之所以這麼判決,是因為社會主流價值認為女性貞操的價值高於生命,為了保護貞操她們必須盡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哪怕會有生命危險。顯然,威爾森並沒有盡到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做出妥協。所以,在陪審團看來,她是主動配合性交而不是被強姦。


顯然,最大限度的反抗標準漠視了女性的生命,要求她們將貞操價值置於生命之上,是及其不人道的。隨著女權主義思想的崛起,“不等於不規則”與“肯定性同意規則”應運而生。該規則認為,只要女性在言語上表示拒絕,或者沒有明確表示同意性交,都視為違背婦女意願。

因此,女性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被迫和施暴者發生關係,並且為了避免染上艾滋主動拿套給施暴者,當然屬於被強姦。因為她根本就沒有意志自由,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她都是不情願發生關係的。

綜上所述,把套拿給強姦犯並不會對強姦罪的成立造成影響,也不會對量刑造成影響。真正尊重女性的文明社會,會充分尊重她們的性權利,充分尊重她們說“不”的權利。


冰焰


肯定不受影響啊,這種行為並不能改變受害者被脅迫發生性關係的事實,她只是選擇將傷害降到最低而已。

看到過一個案例。一個女性,姑且成為S吧,她在某知名連鎖餐飲企業上班,還是一名管理人員。由於工作性質,下班時間比較遲,而且她居住的小區在城鄉結合部,人員結構複雜。

為了防身,她隨身帶了一把水果刀,後來一位朋友建議她不如帶個安全套在身邊,她的理由就是遇到窮兇極惡之徒,S根本就不是對手,劫財還好,劫色怎麼辦?S想想有道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懷孕怎麼辦,染上性病、艾滋病怎麼辦?於是她就在包裡偷偷放了一個安全套。

怕什麼來什麼,一天下晚班,走在半路,突遇一個歹人從後面衝上來捂住她的嘴巴,然後拖往路邊草叢裡,她根本來不及反抗,兇手刀抵在她脖子上,她只好含淚屈服,只是要求帶套……

事後,男子跑掉了,她立即報警,兇手很快落網,但是辯解S是自願的,並提到了這個細節。通過其他旁證,兇手還是被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這個細節沒有影響犯罪的性質,但是她老公卻不能接受老婆主動遞安全套的事實,他認為她應該極力反抗……雖然不願意離婚,但是一直對S實施冷暴力,不理不睬,吃菜要用公筷,睡覺要分床……


打虎拍蠅


遞套不會有影響,只有遞偉哥,可能會有影響。


英英148097901


如果影響量刑,這樣黑的洗成了白的,網上一群噴子就可以名正言順的bb“錢不到位,價格沒談好”的混賬邏輯了。到時候女孩跳進黃河洗不清,不但收到了性侵害,還有可能被網絡暴力攻擊受第二次傷害


用戶385546945816586


  1. 強姦與否,與戴不戴套毫無關係。這個問題其實涉及到我們在專業領域經常討論到的強姦罪的既遂標準問題。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以前經常讀到一個段子,大致意思是講,外國的女性很知道保護自己,經常隨身攜帶避孕套。遇到強姦時,就遞過去,以求在強姦之外不再受到其他的傷害。客觀來說,這麼做對受害者當然是好的。問題是,這得有多大的心啊。



回到正題上,在具體的強姦罪的認定標準上,其實則與戴套與否沒有半毛錢關係。強姦罪的認定,最核心的是“違背婦女意志”。即使受害者遞套過來,不代表受害者就同意發生性關係,受害者僅僅是為了避免自己受到其他更大的傷害。

而強姦罪既遂,常見的有“接觸說”和“插入說”兩種。我們有的刑法老師特別喜歡講這個,往往是男生聽得興高采烈,女生聽得面紅耳赤。實踐中最主流的認為,強姦既遂以性器官接觸為標準。所以即使戴了套,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就是強姦既遂。


律師獨角獸


這要看案發時的情形,如果當時案發時,受害人的確處於被脅迫,被威脅,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主動給加害人遞上安全套,這種行為如果屬實,很明顯會構成強姦罪。

這種案例在之前也發生過。我記得是北京一個小區的保安隊長,以騙修水管為名進入女業主家中,欲圖謀不軌。女子曾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控制。無奈之下,女子拿出家中的避孕套,遞給男子,隨後被其侮辱。


女子遞套最後影響了案件的判決嗎?

法庭上,辯護人就以此為理由,稱不構成強姦,因為女子主動向加害人提供了安全套,是一種暗示行為。

但最後,案件事實清楚,屬於典型的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行為,屬強姦無疑,根本就構不成論據。

當自己反抗可能導致更大傷害的情況下,給犯罪分子遞上安全套,是能夠理解,甚至是可以提倡的,生命都沒了,要貞操有啥用呢?你說呢?


科學重口味


套與不套 目的一樣 結果不同


杯酒莫醉前塵夢


典型的簡單問題複雜化


文風44049901


把簡單問題弄複雜的人都會遭到報應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