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工友們記住!這8項補償工資都是你該拿到的!

在企業和個人的勞動關係履行過程中,會牽涉到很多的待遇補償、賠償等計算,下面就簡單歸納了八項。

一、加班工資

礦山工友們記住!這8項補償工資都是你該拿到的!

根據勞動法的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就需要支付勞動者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未訂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中82條有規定,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但是不足一年,卻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支付每月2倍的工資。

三、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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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經過職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是年假天數少於應休時間的,應該在本年度,對於職工應休但是未休假天數,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期間工資報酬。若是職工因本人原因書面申請不休年假,可以只支付正常工資。

四、工傷待遇中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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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保險條例》64條規定,本人工資(工傷職工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於地方統籌工資的300%時,按照地區統籌工資的300%計算;若是低於平均工資的60%時,按照統籌工資的60%計算。

五、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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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的33條規定,職工因為工傷或者職業病導致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保持原工資待遇,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情況特殊的,需要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職工工傷評定傷殘等級後,需要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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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但是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

七、“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中的40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八、競業限制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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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是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是沒約定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在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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