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西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辽委发〔2018〕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乡霸”等黑恶势力;

3、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采取打砸、尾随、恐吓,甚至强行拆除,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肆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业主的“楼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0、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1、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2、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4、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5、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16、在交通沿线非法收取过路过桥费,或违法阻碍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

17、长期滞留校园周边,以黑网吧、出租屋等为掩盖,以赌博、敲诈、勒索、偷盗、抢夺等非法形式从师生中非法牟利,以打架、侮辱、肆意伤害等暴力行为严重威胁在校师生安全的黑恶势力;

18、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盗采的矿霸、砂霸等黑恶势力;

1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20、其它涉黑涉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奖励原则

1、分级负责原则。县扫黑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乡镇受理的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分别由所在乡镇予以奖励。

2、首报奖励原则。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制度,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标准

实名或匿名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2、凡举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以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提起公诉的,法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元;

3、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在逃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在逃其他一般成员、举报抓获其他网上逃犯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4、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5、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四、奖励程序

1、县扫黑办直接受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交由县公安局或县扫黑办核查,查证属实的,县扫黑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县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县公安局直接受理并查证属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县公安局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县扫黑办审核,经县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县纪委监委受理并查证属实的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由县纪委监委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县扫黑办审核,经县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

2、经批准后,县扫黑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县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3、举报人本人到县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此代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六、保密和保护措施

1、任何举报人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2、举报人因举报,作证请求予以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程序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对蓄意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西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西丰县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平台:

西丰县扫黑除恶举报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举报信件地址:

西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信箱设置在政法委一楼综治中心

举报电话:

西丰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2477891669

中共西丰县纪委监察委:02477843612

中共西丰县委组织部:02477842331

西丰县公安局:02477841066,110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