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500萬元以下的車輛可以一次性計入成本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妞爸_Shanghai


先來解讀下文件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二、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

三、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企業在季度預繳時仍應按照會計核算的折舊額扣除,在彙算清繳時再進行納稅調整,一次性扣除相應成本費用。


這個政策並不是把資產直接作為費用處理,會計上,還是按原來的方法坐,只是在所得稅彙算時,這些資產可以一次性進行稅前扣除,涉及的稅會差異,在所得稅彙算報表上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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