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路持刀殺人案開庭:黃一川犯罪時具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上海“6·28”浦北路持刀殺人案開庭

被告人黃一川犯罪時具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正義網上海12月6日電(記者林中明)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本報6月30日、8月15日一版曾作報道)。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一川及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到庭參加訴訟。

6月28日中午11時30分許,世界外國語小學校門口學生放學,黃一川在學校附近實施砍殺行為,造成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輕傷、1名成年人輕傷。行兇後,黃一川被當場抓獲。經公安機關委託鑑定機構司法鑑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檢察機關認為,黃一川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刑法第18條第3款之規定應追究刑事責任。黃一川殺人動機極其險惡,犯罪手段極其殘暴,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當日下午1時20分,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協委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親屬、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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