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快!樂清陳康旭涉黑團伙覆滅 40人被判刑

2018-12-07 01:21 | 浙江新聞客戶端

一旦提到陳康旭這個名字,虹橋一帶的企業家幾乎是敢怒不敢言。這個身高不到170釐米的瘦小男人,從上世紀末起不斷地實施各類犯罪,持槍行兇,尋釁滋事,開辦賭場,甚至一手創立黑幫“群英會”,成為樂清版的“黑幫教父”。

近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陳康旭等人受到應有的嚴懲。年初以來,中央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後,樂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各政法部門和鄉鎮(街道)對涉黑涉惡問題開展全面排查,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陳康旭等人的覆滅,是這項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一次重大勝利。

創立“群英會”

經歷了3個多月的緊張審理,6月29日下午,樂清市人民法院對以陳康旭為首的涉黑案件公開進行一審宣判,依法判處40名被告人十九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整個宣判過程,判決書共141頁,7萬多字,審判長花了一個半小時才讀完。

站在被告席上的陳康旭,瘦小的身子,很難看得出是兇狠惡毒、一時風光無限的黑幫老大。陳康旭是虹橋人,1980年夏天出生,他的父母都是農民。陳康旭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在學校期間就混跡街頭,用拳頭說話成為他的處世態度。

根據起訴書的描述,從1999年起,陳康旭就以不斷實施違法犯罪手段,逐漸樹立自己在虹橋、蒲岐、南嶽一帶的社會威望。2000年、2001年、2005年多次因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被判刑,累積刑期8年1個月,待在牢裡的時間,甚至超過待在家裡的時間。

雖然多次服刑,但陳康旭並沒有收斂,反而在2008年5月5日刑滿釋放後,不斷地吸收成員,擴大影響,發展勢力,先後網羅、控制、操縱一批社會閒散人員,逐漸形成以他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這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陳康旭為其取名為“群英會”。

打壓對手 稱霸一方

該組織成員統一認陳康旭為“老大”,服從陳康旭的領導和管理。陳康旭還制定了幫規,要求成員絕對服從,平時有事隨傳隨到,做事有膽量,不能觸碰毒品,併為部分成員統一租住房子,將槍支、刀具等作案工具交給成員分別保管。

為獲取組織成員的信任和擁戴,陳康旭還安排部分成員到其參股的KTV、沙場等場所上班,負責看場、監督賬目等工作並領取報酬。成員犯罪刑滿釋放後,陳康旭會親自或派人接送併發給生活費;生活上遇到困難,陳康旭會積極幫忙解決。對於不服從指揮的成員,陳康旭輕則責罵、訓斥,重則毆打、疏遠。

為攫取非法利益,陳康旭及其組織成員充分利用其組織在虹橋、蒲岐、南嶽一帶的威懾力和影響力,聚眾賭博,抽取頭薪,並插手當地的建築工程、KTV等行業,先後獲得兩家沙場的乾股,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打壓同行業競爭人員,迫使同行業人員不敢參與競爭,壟斷當地的沙子生意。

陳康旭及其組織成員通過插手他人債務糾紛、暴力威脅蒲岐一帶工程項目投標方等手段進行勒索,被害人出於對該組織的恐懼,被迫支付財物。陳康旭將非法獲取的利益一部分作為組織成員好處費,一部分用於自己揮霍,形成了“以黑護商”“以商養黑”的運行模式,嚴重擾亂、破壞虹橋、蒲岐、南嶽一帶的經濟、社會秩序。

為了樹立威信、打壓對手、稱霸一方,使其勢力得到不斷的鞏固和壯大,陳康旭及組織成員使用暴力、恐嚇、威脅或其他手段,經常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敲詐勒索、聚眾賭博、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顯示其不容挑戰的地位,陳康旭及其組織成員對舉報其違法犯罪或有不同意見的群眾,多次通過蒙面持刀砍人、放黑槍、打砸財物等暴力行為進行報復,給當地群眾心理造成極度恐懼,人身安全感急劇下降。

40名被告被判刑

2016年11月4日凌晨,為了替人撐腰,陳康旭指揮成員糾集同夥,持槍報復對方。在那個深夜,幾發子彈鳴響,讓這個藏在黑暗中的涉黑團伙無處躲藏。

案發後,陳康旭等人躲在外頭逃避偵查,希望由小弟扛下罪名。可這一次,溫州警方聯合樂清警方組成掃黑專案組,通過連續幾個月的偵查,將陳康旭和“群英會”查了個底朝天。

2016年12月24日,潛逃至廣西柳州的陳康旭等人被警方抓獲歸案。其餘40名同夥也陸續被抓捕歸案。

今年1月底,以陳康旭為首的40名涉案被告人的涉黑案件被移送樂清市人民法院起訴。

3月12日上午,該案首次開庭,經歷了3天的審理,法庭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查明這40名被告人分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十個罪名。

一審審判中,陳康旭、胡某銘等22名被告被樂清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刑罰。其中被告人陳康旭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之後,被告人陳康旭等人不服提出上訴。9月10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了陳康旭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在審理涉黑涉惡案件中,樂清法院根據國家‘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犯罪分子給予相應的打擊和懲處。”該案審判長稱,該案的宣判,宣告了陳康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覆滅,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了樂清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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