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安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車——被拘留

「百日安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车——被拘留

為切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民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冬季交通秩序整治“百日安全”行動中強化措施,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嚴管重罰的態勢。 近日,民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獲一起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駕車的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人給予拘留的處罰。

11月29日16時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路查民警在縣城川垣大道設卡檢查過往車輛時,查獲一輛號牌為新青BG14**小轎車,經系統查詢,駕駛員馬某(男,現年25歲,系民和縣川口鎮紅衛村人)駕駛證處於記滿12分被扣留狀態,後依法扣留車輛,傳喚馬某接受調查。經查,馬某對其違法事實供認不諱。12月5日,違法行為人馬某被給予拘留5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目前,馬某已送拘留所執行拘留。

「百日安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车——被拘留
「百日安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车——被拘留

民警提示

駕駛證被暫扣期間不能再有僥倖心理繼續駕車,否則將面臨被拘留的處罰。

「百日安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车——被拘留

法律鏈條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百日安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车——被拘留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

「百日安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车——被拘留

供稿:交警大隊 審核:劉英福

排版:朱花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