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繼承法》規定:這4種人將失去遺產繼承權!

遺囑是對自己死後財產的妥善處理方法之一,在生活中,也是很多老人為了避免自己去世後子女親人因為自己的財產問題二鬧得分崩離析。所以,在去世前立下遺囑財產分配證明是最好的選擇。

根據2018年《繼承法》規定,如果子女做了這幾種事情,你將失去父母的遺產繼承權!

2018年《繼承法》規定:這4種人將失去遺產繼承權!

什麼叫做繼承權喪失先邦律師給大家解釋一下:

法律上所說的繼承權喪失,是指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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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通俗解釋就是: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撫養的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就是根據情節輕重,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而過有悔改可以被繼承人原諒的,可以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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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很多網友會問先邦律師:那到底該怎麼寫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遺囑呢?

別急,下面我告訴你!

一,遺囑的五種類型。 根據繼承法規定,遺囑可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形式遺囑和口頭遺囑。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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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遺囑的條件

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至四款規定:“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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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最後附贈一張遺囑繼承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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