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一拆之下能拿到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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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所謂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畜牧法》等法律規定的禁養區的劃定範圍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若養殖場被劃入了禁養區的範圍內,被要求限期拆除並且沒有任何補償,你究竟該怎麼辦呢?本文,通過在明律師孟登高代理的一起案件我們來一探究竟……

【案情回顧:養豬合作社強拆在即,律師介入脫險境】

2014年,福建省寧德市某縣的趙先生在村裡建設了養豬專業合作社,佔地面積有10畝。2015年,依法補辦了營業執照,經營過程中一直遵紀守法,並且規劃、建設均不在禁養區的範圍內。2017年,養豬場按照鄉政府部門的通知進行了標準化改造。2018年5月31日,趙先生收到縣政府送來的“關於限期拆除禁養區生豬養殖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中限期拆除的生豬養殖場54家名單中包含趙先生的養豬專業合作社,而且要求趙先生在5月31日前拆除,否則將被強制拆除。

趙先生一看就傻眼了,自己的養豬專業合作社明明是合法的,怎麼一轉眼就被劃入了禁養區,成了要被當地政府作為違法建築拆除的“眼中釘”呢?

養殖場被劃入“禁養區”,一拆之下能拿到補償嗎?

趙先生來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諮詢,孟登高律師在梳理整個案件事實後,根據對涉案的養豬合作社的土地性質進行的司法鑑定,發現縣政府向趙先生送達的“通知”存在重大瑕疵。同時為了防止合作社被強制拆除,孟律師積極提起了行政訴訟程序,並以縣政府在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技術報告》存在重大瑕疵為由,要求撤銷涉案“通知”。

法院經查明,被告縣政府提供的《技術報告》不完整,無法認定趙先生的養豬合作社位於禁養區的範圍內。最終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閩01行初22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縣政府作出的《關於限期拆除禁養區生豬養殖場的通知》的附件中關於拆除趙先生養豬合作社的內容。這份判決不僅把趙先生的養殖場排除在禁養區的範圍之外,避免了被暴力強拆的可能,而且使趙先生的養豬合作社恢復了正常的生產經營,實現了極佳的維權效果。

【案件點評:內容違法,行政行為被撤銷】

眾所周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應當遵循“法定職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並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如果無法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及證據,則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中,2017年12月縣政府委託當地的勘測設計院所作出的《技術報告》認定趙先生的養豬專業合作社全部位於禁養區範圍內,佔用部分基本農田。《司法鑑定意見書》結果表明趙先生養殖場所佔地系林地,而非基本農田。本案中《技術報告》不僅存在測量不準確的問題,而且違背實際情況,即縣政府在2018年5月作出“通知”,要求拆除涉案養豬合作社的時候,並沒有重新調查、認定,而是依據半年之前作出的且並不完整的《技術報告》直接進行處置,作出了侵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故依法應予撤銷。

【案例拓展:禁養區內,法律規定有補償!】

最後,在明律師想要提醒您的是,如果養殖場被劃定為禁養區確需關閉或搬遷的,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等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以當地公佈為準;補償項目包括:①養殖棚舍補償;②養殖棚舍附屬物補償;③土地補償;④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⑤養殖設施工具的補償;⑥不可移動設備補償;⑦搬遷補償;⑧臨時安置補償。

如果您對補償標準有異議,或者乾脆遭遇了“零補償”,不要盲目簽字,建議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幫您分析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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