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資質申報中哪些業績不能認定為有效業績?

建築業資質申報中哪些業績不能認定為有效業績?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築法》第二條寫明,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18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後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範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範圍。)

5、項目負責人不規範執業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註冊建造師、不具備註冊建造師資格、超越註冊建造師執業範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築(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築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9、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0、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需要注意

1、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單位工程,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

《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業績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築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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