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中共黨員,某鎮財政所原副所長。2018年3月,根據市委巡察組移交的劉某問題線索,該市紀委監委進行核查,隨後對其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2011年至2012年,劉某提議並經所長周某(已另案處理)同意,分三次將900萬元財政資金存入其個人銀行存摺,幫助銀行員工徐某某完成攬儲任務。
此外,劉某還用同事的身份證辦理20餘張可透支銀行卡用於炒股、理財等。2014年至2018年,劉某挪用公款19筆共計人民幣419萬餘元歸個人使用,獲利2.3萬餘元。
今年4月,市紀委監委給予劉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5月10日,該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紀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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