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信訪局如何設置,人員編制如何分流安置

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從2005年開始頒佈實施,這也是省級《黨政機構方案》,將省信訪局設置為政府組成部門,或者部門管理機關的依據所在。《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信訪工作機構,各地地方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這也為地方政府將信訪機構設置為行政部門,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

省級政府將信訪局設置為行政機構,市縣由於受機構數額限制,可以設置單獨的信訪局,作為政府的行政機關。也可以不實行一一對應設置,按照多對一的形式設置,信訪局在政府辦公室掛牌,承擔監督管理和協調管理職責,同時在政府辦公室設置信訪接待中心,作為單獨的事業機構,承擔信訪接待服務工作。

如果設置為行政機構,原來信訪局的事業人員,連人帶編劃轉為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置換行政編制,登記為公務員身份。如果設置掛牌機構,原來的事業人員,轉移到新組建成立的信訪接待中心,單位取消參公性質 ,已經登記為參公公務員的,保留身份與待遇,新進人員一律按事業人員對待。

機構改革:信訪局如何設置,人員編制如何分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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