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 夫亡妻也應償債

近日,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作出判決:十日內還錢。

夫妻共同債務 夫亡妻也應償債

被告王某丈夫已經去世,幾年前,因自家房屋裝修,王某的丈夫在原告周某經營的五金建材店賒購水管、電線、瓷磚等多種建築裝飾材料,經雙方結算,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三萬六千餘元,被告王某的丈夫給原告周某出具了《結賬單》,後被告王某的丈夫償還了原告張某部分欠款,尚欠兩萬六千餘元。經原告周某多次催討被告王某以丈夫去世為由不再還款,周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某與其丈夫在原告周某經營的五金建材店賒購建材用於裝修自家房屋,經結算後,現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兩萬六千餘元,有被告王某兩夫婦簽字的裝飾材料採購明細表及結賬單等證據材料為證,法院對原告周某訴稱的事實予以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償還所欠出賣人貨款。該債務發生在被告王某與其丈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用於家庭共同開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雖現被告王某丈夫已死亡,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債務依法應由被告王某清償。由於被告王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該案依法缺席判決。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周某貨款兩萬六千餘元。

法官提示:1、誠實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則,立於社會之根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若人失信則必衰;2、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曾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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