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信用卡逾期,法律調“準星”對準真“老賴”

使用信用卡的人注意了!國家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有了新規定!

12月起!信用卡逾期,法律調“準星”對準真“老賴”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有關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犯罪金額、司法處理方式等做出了重大調整。新規定從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

入罪門檻提高,想放縱“老賴”?

這次調整中,對於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訴前全部歸還或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解釋》中還對惡意透支數額進行了明確說明。惡意透支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所謂歸還數額應當是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

此外,“惡意透支”入罪門檻也由1萬提升至5萬。“數額較大”情形,由“1萬以上不滿10萬”改為“5萬以上不滿50萬”;“數額巨大”由原來“10萬以上不滿100萬”改為“50萬以上不滿500萬”;“數額特別巨大”情形由“100萬以上”調整為“500萬以上”。

更重要的是,對於之前判定持卡人有惡意透支行為的重要標準“非法佔有”,在新規中調整為綜合判斷原則。即對於是否“非法佔有”,應當綜合考慮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

上調入罪門檻,又不再只以未按規定還款判定 “非法佔有”,新修改的《解釋》貌似對惡意透支行為的監管放鬆了,莫非這是要放縱“老賴”?

當然不是,中央政法委長安劍指出,“兩高”對《解釋》的這一系列修改顯示出再明確不過的意圖:把刑法這張篩網編織得更嚴謹一些,面對失信犯罪行為真正“疏而不漏”,把準星對準真正的“老賴”。本次司法解釋修改,就是這個原則的深入實踐。它不是要讓過去有罪的,在今後無罪,而是要把刑事制裁的準星,校得準一點,再準一點,讓該有的懲罰槍槍命中,拳拳到肉。

信用卡逾期增長的原因

現在,大家消費觀念轉變,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早已是再平常不過之事。可隨之而來的卻是逾期行為的爆發。

央行發佈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880.98億元,環比增長16.43%。而這一數字在2010年僅為76.89億元。8年時間,信用卡逾期額度增長了近10倍!


12月起!信用卡逾期,法律調“準星”對準真“老賴”



大量逾期行為爆發的背後,首當其衝的是持卡人不健康的消費觀念。很多人明顯經濟能力不夠,但在護膚、穿衣、飲食上毫不吝嗇。

根據匯豐銀行的一項調查顯示,90後的負債額是月收入的18.5倍。已經工作的90後,人均負債12萬+。

有媒體報道,今年雙11期間,有女孩整整兩天兩夜,不吃不喝也不睡,在雙11搶了51件日化用品、32件衣服鞋帽、27份零食、17款美妝、9支口紅、6件電器、4個包以及2箱減肥藥……共計148個訂單。48小時內,她不眠不休地花了2萬多塊錢。這個數字,相當於她三個月工資。

為了湊夠這筆預算,她趕在雙11之前申請了一筆小額網貸、綁定了兩張信用卡、還利用支付寶雙11大促提升了花唄額度。沒想到後面買嗨了,不僅所有借貸額度觸頂,還有小兩千塊錢的商品只能走分期付款。

可這樣“買買買”的結果最終導致消費和收入的完全不匹配,於是只能過“拆東牆補西牆”的日子,直到債務越滾越多,待到收入連分期的利息都還不起的時候,就只能淪為 “逾期不還”大軍中的一員!

然而,還有一個造成信用卡逾期的重要因素同樣不容忽視,就是銀行自身管理的問題。

很多銀行都會給員工下達很高的髮卡任務。因此為了完成任務,他們在實際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只能降低辦卡門檻,即在未對申請人的經濟實力、信用程度、信息真實度等進行足夠評估的情況下,就對其發放信用卡。

比如在地鐵、商場出入口等人流集中地方推銷信用卡的臨時攤點,很多宣稱憑身份證和名片就可以申請。甚至有些還進行上門推銷。這樣做的後果,就是不僅給了一些圖謀不軌的人鑽空子的機會,還讓那些消費觀念不理智的人失去了約束和節制,等到欠下的錢款和利息越來越多,只能逾期成了“老賴”!

調整後壓力重回銀行

銀行之所以敢給那些經濟能力不強、無法及時還款的人發放信用卡,很重要的原因正是我國法律對“惡意透支”的嚴格限定。

按此前的規定,只要持卡人透支1萬元以上,並未按規定時間及時還款,銀行在催收無果後就可以對其起訴。毫無疑問,這對大部分人來說都非常有震懾力。而正是有了偏向保護銀行利益的法律兜底,銀行方面才沒有動力去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甚至還會暗中示意員工“暗箱操作”信用卡的辦理條件。

但現在不一樣!新司法解釋表面上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管的不嚴了,實際上是把相關管理的壓力重新還給銀行。

據相關統計,2015年初至2016年末審結的信用卡詐騙罪案件中,犯罪金額大多集中在1萬元-5萬元之間,案件數量佔比達47.7%。而犯罪金額在5萬元-10萬元之間的案件數量排在第二。

這意味著本次修改《解釋》之後,原來佔比最大的1萬-5萬元金額這一部分的案件將不屬於“數額較大”情形,也就無法被起訴。

所以,以後銀行為了避免自己的損失,在發放信用卡時會主動變得更加謹慎,審核也會愈加嚴格。不會對經濟能力不行,消費行為不理智的人群發放信用卡。這樣以來,相信我們也能少看到一些因為過度“買買買”而毀掉自己未來的例子。

同樣,對那些心懷不軌、惡意透支的人群,這次修改後將成為法律重點打擊的對象,打擊準星也會對準這些真正的“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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