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計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6月12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仲成榮先生的通知,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堅定信心,對公司價值的認可,以及對國內資本市場長期投資價值的持續看好,仲成榮先生計劃增持本公司股份(詳見公司於2018年6月13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擬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93))。

2018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仲成榮先生通知,本次增持計劃已實施完畢。截至本公告日,仲成榮先生實際控制公司合計83,120,076股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的7.27%。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增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1、增持人:仲成榮先生、仲成榮先生的配偶王永春女士、兩人實際控制的上海千年工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 :鑑於公司已完成對上海千年城市規劃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年設計”)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使兩家公司的上下游協同效應逐步體現。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堅定信心,對公司價值的認可,以及對國內資本市場長期投資價值的持續看好,仲成榮先生決定增持本公司股份。

3、增持股份性質:無限售條件流通A股。

4、增持計劃及方式 :仲成榮先生計劃自2018年6月12日起六個月內(敏感期除外),在遵守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規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不少於800萬股,不超過1,000萬股。

5、資金來源:本次擬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為仲成榮先生的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

二、本次增持計劃的實施情況

1、本次增持具體情況

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仲成榮先生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增持公司股份共計8,025,924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1,144,233,714股)的0.7%;仲成榮先生的配偶王永春女士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增持公司股份共計150,000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1,144,233,714股)的0.01%;兩人實際控制的上海千年工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增持公司股份共計510,000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1,144,233,714股)的0.04%。

截至本公告日,仲成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831,840股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的1.21%;其配偶王永春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0,854,779股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的0.95%;兩人實際控制的上海千年工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8,433,457股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的5.11%。仲成榮先生實際控制公司合計83,120,076股股份,佔公司股本總額的7.27%。

2、增持前後的持股情況:

3、關於增持計劃實施期間的承諾履行情況

2018年11月30日,仲成榮先生本次增持計劃實施完畢。仲成榮先生嚴格履行了本次增持承諾,在承諾期限內完成了增持計劃,未進行內幕交易、敏感期買賣股份、短線交易,且在增持期間及法定期限內未進行減持、超計劃增持等違規行為。

四、其他說明

1、本次增持計劃符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規定。

2、本次增持行為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也不會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3、仲成榮先生承諾: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進行內幕交易、敏感期買賣股票、短線交易等違規行為。

4、仲成榮先生不排除未來繼續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屆時公司將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證券代碼:002586 證券簡稱:圍海股份 公告編號:2018-143

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控股股東收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控股股東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海控股”)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下發的[2018]19號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於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7日分別將持有的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圍海股份”)2,825萬股、175萬股股票予以質押,合計佔圍海股份總股本的2.62%,但均未將上述股權質押信息告知圍海股份,導致圍海股份直至2018年10月25日才予以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引以為戒,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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