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已有人中招!陌生短信暗藏“木馬” 一點開被盜刷5000元

(全媒體記者 鄭思琪 通訊員 魏曉婷)有時候手機收到陌生短信鏈接,一些好奇心重的人會隨手點開想看個究竟,殊不知很可能暗藏木馬病毒,一點開就會被遠程控制,東莞鳳崗鎮一位事主的銀行卡就因此被盜刷5000元。經過警方數月的偵查,四名利用電信網絡進行詐騙的作案團伙被抓獲。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罰款2萬5千元至10萬元不等,並退賠被害人。

2016年年底,東莞鳳崗警方接到一名事主報警,聲稱自己的銀行卡被人盜刷,5000元“不翼而飛”了。警方追查到資金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轉出去的。資金流向的軌跡顯示,事主的錢之所以會在第三方的網絡平臺上支出,是因為購買了一款理財產品,但是事主稱自己並沒有購買理財產品的習慣,也不記得有過這筆消費。

隨著調查的逐步深入,事主忽然想起自己曾經好奇地用手機點開一條曖昧短信,之後手機屏幕就變白了,無法正常操作。

警方意識到這可能是一起新型的電信詐騙案件,於是便成立專案組進行偵查,經過數月的跨省追蹤, 4人詐騙團伙終落法網,在抓捕團伙主要成員李某遠時,他才剛剛實施了一起詐騙案件。

犯罪手法:短信鏈接植入木馬盜取個人信息購買理財產品獲佣金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遠供述,2016年6月,他加入了一個QQ群,認識了一些有“特別”技能的網友,對方說可以通過短信鏈接,給他人的手機植入木馬病毒,從而獲取包括銀行卡賬號、身份證號等公民個人信息,他只需要在理財產品平臺或者其他消費平臺進行註冊綁定,然後使用非法攔截到的被害人手機驗證碼購買理財產品,最後錢轉入指定的賬戶之後就可以獲得數額可觀的“佣金”。面對誘惑,當時正處於失業狀態的他動了心。

輕輕鬆鬆就能獲取高額“佣金”,這讓李某遠一發不可收拾,最後還拉上了自己的好兄弟吳某利一起“發財”,當時吳某利正在江西一所大學讀大三,這種“移花接木”的伎倆讓他覺得很新潮,於是就跟著“玩”了起來。

為了騙取更多錢財,李某遠還拉了另外兩個老鄉王某猛、王某秀入夥。不料,短短几個月後,警方找上門,擊碎了他們的“發財夢”。

法院判決:作案最高達21宗主犯獲刑七年六個月

經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查明,截止至被抓時,被告人李某遠參與實施詐騙作案21宗、涉案金額高達32萬餘元,吳某利參與實施詐騙作案5次、涉案金額4萬餘元,王某猛參與實施詐騙作案2次、涉案金額7萬餘元,王某秀參與實施詐騙作案3次、涉案金額2萬餘元。

該院一審認為,上述4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其中被告人李某遠、王某猛涉案數額巨大,被告人吳某利、王某秀涉案金額較大,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故判處被告李某遠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款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吳某利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款人民幣4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猛有期徒刑三年,罰款人民幣2萬5千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款人民幣2萬元。另外,判決4名被告退賠所有被害人。

法官說法: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情節嚴重的可判處無期徒刑

刑法上的信用卡,不僅包括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也包括用來儲蓄的借記卡,以及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各種電子支付卡,如果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卡進行詐騙活動,不僅侵犯了卡主的財產安全,還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本案被告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使用,應認定為“冒用他人信用卡”,故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為依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2016年,“兩高一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施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電信網絡詐騙財物價值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明確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因此,對本案被告人通過電信網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行為,法院依法予以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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