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車輛違法記錄才能通過年檢?湖南省高院裁定:車管所違法

消除车辆违法记录才能通过年检?湖南省高院裁定:车管所违法

長沙市民在車輛進行年檢時,除了需要經過車輛安全檢測之後,還需要消除車輛相關的違法記錄,交管部門才能夠核發車輛的年檢證明。這是很多市民已經熟知的車輛年檢程序。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相關規定機動車申請年檢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然而,我國《道路安全法》第 13 條規定,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條件。

市民唐先生早在 2014 年進行年檢時,就認為交管部門將 " 消除違章 " 作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作為捆綁條件這一做法不合法,兩度起訴長沙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所。

在最近的一次起訴中,一審、二審均敗訴,唐先生申訴至湖南省高院,繼而作出裁定:由高院提審。近日,湖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此前的一、二審判決,認定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以唐先生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

消除車輛違法記錄才能年檢通過?市民兩度起訴車管所

長沙市民唐先生是一名律師,2010 年他購買了一臺機動車,最初幾年按照規定前往車管所辦理年檢手續。

2016 年 12 月 20 日,唐先生向車管所在長沙市興騰機動車輛檢測服務有限公司設立的業務辦理窗口,遞交了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查驗表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長沙市在用機動車排氣檢測報告等材料,申請領取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車管所工作人員以該車輛有違章行為未處理,不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為由,拒絕受理唐嵩的申請,並口頭告知唐嵩在受理其申請前必須將該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完畢。自 201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7 日,車輛共有 4 次造章記錄未處理。2016 年 12 月 26 日,唐先生向車管所去函要求核發讀檢驗合格標誌,車管所回函仍以相同的理由子以拒絕。

唐先生認為車管所此舉違法,遂將車管所起訴至嶽麓區人民法院。

實際上,這已經不是唐先生第一次因為年檢事宜起訴車管所。早在 2014 年,他就因為同樣的原因起訴了長沙市交警支隊車管所。此案一審、二審唐先生均敗訴。

唐先生方委託的湖南金凱華律師事務所羅秋林表示,在二審敗訴後,由於他和當事人均忙於工作,沒有向湖南省高院提起申訴。

到了 2016 年 12 月,唐先生再次到車管所申請年檢,依舊遭遇同樣的情形,遂再次起訴車管所。

律師:部門規章與法律衝突,應遵循 " 法律優先 " 原則

" 車輛安全性能和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沒有關聯,交管部門不得將輛車進行捆綁,其實這是一個很簡單的法律關係。" 羅秋林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相關規定機動車申請年檢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羅秋林說,道路安全法是法律,屬於上位法,而《機動車登記規定》是公安部部門規章,是下位法,應當遵循法律優先的原則。

2017 年 7 月,在此案一審後,嶽麓區法院駁回了唐先生的訴訟請求。記者在該案一審判決書看到,嶽麓區法院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並未設立新的行政許可事項,只是對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這一行政許可事項作出程序上的具體規定,符合道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與該法第十三條的原則性規定並無衝突。

另一方面,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統一由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打印,按照該平臺的設計,若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時,則無法打印出檢驗合格標誌。在唐先生未處理完交通違法記錄前要求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由於受應用平臺管理系統的限制,車管所客觀上也無法辦理。

唐先生不服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院,2017 年 10 月,長沙市中院維持原判。唐先生再次向湖南省高院進行申訴,湖南省高院於 2018 年 4 月裁定此案由湖南省高院提審。

早在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發佈《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答覆》,其中援引道路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答覆 " 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羅秋林說,在湖南省內,此前就已經有湘潭、張家界車主也曾起訴轄區交警支隊車管所,後也勝訴。" 就在同一個省份內,同樣的情形,卻有不同的判決結果,我認為是不正常的。" 羅秋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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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行政效率的提高必須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

12 月 1 日,唐先生收到了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撒銷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和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並確認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以唐先生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

湖南省高院在判決書中解釋道,只要申請人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貴任強制保險單,且機動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應當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本案中,唐先生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且機動車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 車管所依法應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在已有法律對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條件作出規定的情況下,車管所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外附加條件,違反了 " 法律優先 " 的原則。

同時,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車輛駕駛人,而非機動車,其目的是懲戒和警示、避免違法駕駛行為的再次發生。車輛年檢的對象是車輛本身,其目的是及時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惠、減少因車輛本身的狀況導致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將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設定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的前提來件,兩者對象不一駛,造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當聯接原則。

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從 2013 年至 2017 年,交警部門以未處理交通違章為由不核發檢驗合格證而被車主起訴的案例,判決文書公佈的有 44 起,其中有 24 起法院判交警車管部門限期 " 履行法定職責 ",另有 20 起法院駁回了車主訴求。也有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不應將交通違法記錄處理和年檢掛鉤。

長沙交警系統一民警表示,遵從湖南省高院的判決,但目前交警系統執行的是公安部的相關規定,不可能單獨搞一套系統。實際上,遵守法律規定,及時處理違法記錄也是每一個車主的義務,公安部門此舉也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也有相關人士指出,如果每個車主都可以不消除違法記錄取得年檢合格標誌,勢必造成車主對違法行為的不重視,造成更大的道路安全隱患。

羅秋林說,這種說法並沒有相關數據的支撐,核發車輛合格標誌是行政許可行為,對駕駛人違法行為處罰是一種處罰權力,兩者不能進行捆綁,針對交通違法人員,交警部門理應按照程序將處罰結果送達違法人員,如果違法人員拒不接受處罰結果,應當交由法院強制執行。" 隨著法治越來越健全,強制執行對違法人員的威懾力已經越來越大了。" 羅秋林說。

對於此問題,湖南省高院在判決書中也闡述到,車管所要求先行處理交通進法行為才核發車輛合格標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亦隱含了對交通秩序的遵守和對個人生命的尊重。但於行政機關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 ; 於公民個人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故,於行政機關,行政效率的提高須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進行。

但即便如此, 因違法駕駛行為可能導致的潛在巨大風險,亦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是駕駛人員和車輛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故,對於違法駕駛行為應全力避免,一旦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理應接受相應處罰。因此,較之對未消除違法駕駛記錄的車輛拒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行為的合法性,更值得我們關注的是,有什麼同樣經濟和高效的辦法,能替代現行的行政管理方式 ; 共同探尋符合我國實際的替代辦法,在自由與效率、秩序甚至是生命之間尋求到一種平衡,才更是和我們每一位公 民息息相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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