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註冊“小米XIAOMI”玩具商標被駁回,痛失商標追悔莫及

在我國想必大家對小米都已經非常熟悉了,尤其是商標的手機以及數碼產品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追捧和喜愛;然而小米在開拓其他產品的時候並不是一帆風順,讓小米最追悔莫及的莫過於在玩具類目註冊商標時被駁回;

小米註冊“小米XIAOMI”玩具商標被駁回,痛失商標追悔莫及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小米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19898605號“小米XIAOMI”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在遊戲器具、玩具、體育活動用球、鍛鍊身體器械、聖誕樹用裝飾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釣魚竿商品(下統稱複審商品)上予以駁回的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確實小米是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我們可以看到小米公司的商標幾乎涵蓋了全部的類目,這也是一種非常好的品牌保護戰略,避免了很多傍名牌現象的發生。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7年3月13日作出駁回決定,認為訴爭商標申請註冊使用在複審商品上,與第5494366號“小米米”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及第10438255號“小米生活”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的註冊申請,對訴爭商標在其他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

小米註冊“小米XIAOMI”玩具商標被駁回,痛失商標追悔莫及

據瞭解,引證商標一由廣州市慧思哲貿易有限公司於2006年7月21日提出註冊申請,2009年9月21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玩具、玩具熊、搖擺木馬、玩具娃娃等第28類商品上;引證商標二由重慶千華科技有限公司於2012年1月18日提出註冊申請,2013年5月7日被核准註冊使用在木偶、運動用球、健美器、釣具、合成材料制聖誕樹等第28類商品上。

小米公司不服商標局所作決定,隨後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

經審理,商評委於2017年12月11日作出複審決定,認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複審商品上與兩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決定對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小米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交了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小米公司的基礎商標“小米”經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訴爭商標延續了該基礎商標的商譽,而且引證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二正處於撤銷程序中,不應再成為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審理期間兩件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註冊商標,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中的“小米”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一“小米米”和引證商標二“小米生活”,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應認定為近似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小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主要識別部分、呼叫及整體含義均不同,相關公眾不會對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產生混淆;同時,訴爭商標經過大量的宣傳使用,已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與識別度,相關公眾不會對訴爭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中文部分為“小米”,字母部分為對應的漢語拼音“XIAOMI”,相互一致,其已完整包含於引證商標一“小米米”和引證商標二“小米生活”中,對於相關公眾而言,在隔離比對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將上述標誌區分開來,已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如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同時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中只有小米公司提交證據試圖證明訴爭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引證商標持有人並未參與進來,而且小米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並未顯示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證明相關公眾不會對訴爭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小米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至此這場長達近2年的商標爭奪落下了帷幕,其實在國內這樣的情況非常的普遍,可能因為爭議公司沒有達到小米這樣大的知名度沒有受到大家的關注;這個問題其實要解決起來的話也非常簡單,在公司有能力的情況下,先把全類目的商標註冊下來,則可以避免後期重重的問題;就算不做全類目註冊,至少要把自己主要的服務類目註冊下來,以免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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