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聞」交通肇事後擅離現場留親屬處理是否屬肇事後逃逸

「法院新闻」交通肇事后擅离现场留亲属处理是否属肇事后逃逸

「法院新闻」交通肇事后擅离现场留亲属处理是否属肇事后逃逸

案件提要

肇事者未履行救助義務,擅離交通事故現場,僅由同行親屬救助被害人、等候交警處理,肇事者經交警通知返回現場後又刻意隱瞞自己駕車引發交通肇事的事實。該肇事者行為是否屬“交通肇事後逃逸”,在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爭議焦點

交通事故後離開現場留同行親屬處理事故,是否屬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8日12時許,無駕駛資格的張某駕駛丈夫安某的小轎車搭載安某等人行至某路口左轉彎時,因操作不當撞向騎自行車的周某、區某,導致區某被撞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安某與張某互換位置,然後由安某駕車搭載區某及周某前往醫院搶救,張某步行到救治傷者的醫院不久後自行離開。經詢問安某,民警得知肇事司機實為張某,民警遂讓安某通知張某返回醫院接受調查。當日15時許,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首次詢問時否認其駕駛車輛,並謊稱駕駛員是安某。後經公安機關調取現場視頻等證據核查,張某於當晚才供述自己駕車肇事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曾找安某頂替其作肇事司機,運送被害人就醫後離開醫院,後在公安機關首次詢問時否認駕車肇事。綜合全案,張某及安某在交通事故後確有履行救助義務,並經公安機關通知後當日主動到案,不宜認定為逃逸。

公訴機關抗訴認為,一審法院不認定張某肇事後逃逸有誤。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張某為肇事後逃逸,故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進行改判。二審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後,張某實施了一系列規避行為:與同乘人安某互換座位,安某還要求騎自行車搭乘被害人的女學生指認安某開車;張某在現場袖手旁觀,未參與救助傷者;張某未在現場報警,未向公安機關如實報告自己是肇事司機;在接受公安機關首次處理前擅離醫院;在公安機關通過安某通知返回醫院時,張某仍謊稱肇事司機是安某。張某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頂替自己冒充肇事司機的行為嚴重妨礙正常偵查活動。安某雖與張某是夫妻關係,但相對被害人而言,二人是相互獨立的刑事責任主體,張某作為肇事司機,對其肇事行為所造成事故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救助義務,安某協助實施救助行為,不能就此免除張某的救助義務,且張某在現場並未參與搶救傷者。因此,張某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肇事後逃逸”。

典型意義

本案二審改判認定張某的行為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對社會公眾具有深刻的警示與教育意義。有利於指引公眾認識到行為人對自己肇事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救助義務,不應心存僥倖,逃避法律追究。此外,本案在事實查明與證據審查認定中,對同類問題處理上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小編:請從裁判者角度談談您對交通肇事後逃逸認定的心得與體會?

梁平惠:逃離現場的原因在現實生活中錯綜複雜,表現方式各異。而法律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僅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即肇事者在肇事行為發生後,害怕被司法機關發現,被追究法律責任而逃離事故現場或搶救現場的行為。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須透過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為,結合肇事現場的具體情況、肇事者的行為與心理特徵等因素,綜合分析肇事者逃離現場的行為是否“為逃避法律追究”,從而準確認定“肇事後逃逸”。

小編:對於肇事者而言,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較好處理,能減輕法律責任與風險?

梁平惠: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事故各方協調有力、措施得當,是可以最大程度上減少事故損失,所以建議交通肇事行為人應當及時將傷者送醫救助,保障最佳搶救時機,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候處理。

法官簡介

「法院新闻」交通肇事后擅离现场留亲属处理是否属肇事后逃逸

梁平惠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立案審判和刑事審判工作,曾榮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多次、獲評辦案能手,成功辦理江門食品集團、開平滌綸、恩平廣聯泰等企業破產案件;其中,辦理恩平廣聯泰破產案首創“破產不停產”模式。

「法院新闻」交通肇事后擅离现场留亲属处理是否属肇事后逃逸

法律信條:

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

「法院新闻」交通肇事后擅离现场留亲属处理是否属肇事后逃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