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本神聖,為官須不俗”——專訪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原廳長王鴻翼


“檢察本神聖,為官須不俗”——專訪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原廳長王鴻翼


王鴻翼,1951年生於天津市,1979年進入河北省檢察院承德分院,1983年任該院副檢察長。1988年選調到最高檢,先後任法紀檢察廳辦公室主任、政治部辦公室主任、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計劃財務裝備局局長。2001年,任最高檢檢委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12年退休。

“我幹過或者分管過批捕、起訴、自偵、監所檢察等,唯獨你們民事行政檢察的門檻不敢邁,這種‘非刑事訴訟監督’涉及面太寬。但有發展大前景的也是它,然而現在來看,它還是個‘胎兒’……”這段話是十幾年前王鴻翼任最高檢計劃財務裝備局局長時,與民事行政檢察廳的同志私下閒聊說的玩笑話。令王鴻翼沒想到的是,幾個月後,他便被調到民事行政檢察廳當廳長。

自2001年5月至2012年2月,王鴻翼與民行工作結緣11年。談及過往,他微笑自言“我對民事行政檢察的認識幾乎從零開始”,這份直爽和坦蕩的微笑裡有著充足的自信。那麼,這份自信從何而來?在他的檢察工作生涯中,有著怎樣的心路歷程?作為一名“老檢察”,他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又有著怎樣的回憶?

與民行檢察一起成長

記者:1979年您就到了檢察院,請問您是如何與檢察工作結緣的?

王鴻翼:我是上個世紀60年代末的插隊知青,70年代學習了水利工程和數學專業,畢業後開始給領導當秘書、寫材料。1979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後,要充實力量,我愛人給我報名後,我順利考入了河北省檢察院承德分院法紀檢察處,開始與檢察結緣。

記者:2001年,當得知到民事行政檢察廳工作時,您有什麼感受?到民事行政檢察廳上班第一天的工作情景還記得嗎?

王鴻翼:2001年4月28日下午,我接到時任最高檢副檢察長趙虹從遼寧打來的電話:“黨組決定調你到民行廳當廳長,‘五一’過後我送你過去。”這對我來說有些始料未及。我放下電話就直奔北京圖書大廈,想尋找專業書籍學習,可涉及民行檢察的只有案例選編類書籍。在翻閱這些書籍時,我發現了一個問題——當時的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著述,幾乎只限於研究訴權、審判權以及兩者之間關係的原理和規律,檢察權缺失其中。而且,民訴法賦予檢察抗訴權的幾條規定,並沒有訴訟原理方面的校驗,甚至與訴訟規律有相悖之處,只是直接把刑事抗訴的條款搬了過來。試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本質不同,訴訟規律和程序價值各異,法律規定卻無二致,這顯然不合適。

2001年5月8日,我來到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上班,開會時我對所有人說:“下一步怎麼幹工作我尚未考慮成熟,咱們可以共同探討。比如,檢察院並沒有參與案件原審過程,抗的是何種之訴?現行的民事抗訴與刑事抗訴有何異同,民事訴訟中使用抗訴這個詞對嗎?我們通過辦案最終要實現什麼樣的預期目的和效果?現行法律規定有沒有需要完善之處?”我提出,每一位同志都務必要在依照現行法律辦好案件的同時,積極穩妥地進行研究探索。

記者:您可以給我們講講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發展歷程嗎?

王鴻翼:這項工作從1986年試點到目前大致可分為4個階段:一是1982年以來以辦理抗訴案件為工作目標的“起步階段”;二是1992年以來抗訴案件數量大幅上升的“快速發展階段”;三是以2001年第一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為起點,以規範抗訴和探索其他監督形式為內容的“鞏固與發展階段”;四是以2010年第二次工作會議為起點,以司法體制改革和民訴法修改為契機的“發展和攻堅階段”。

其實,民行檢察工作的成效在相關法律的變遷中也有所體現: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僅作了授權性規定,1991年增加了4種抗訴情形規定,2007年將抗訴情形具體化為13種法定情形。2012年的修改變化有三個:一是鞏固完善了抗訴制度;二是增加了檢察建議和對調解程序、民事執行活動、民事審判程序的檢察監督;三是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如今,又賦予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

直面問題,有所作為

記者:在您的檢察工作生涯中,有哪些事情讓您特別有成就感?

王鴻翼:成就談不上,不過還是有一些知難而進、謀劃而成的獲得感、愉悅感。最高檢為我們提供了做實事的平臺。比如,我在政治部提出的關於“抓黨建、帶隊建”“檢察政治工作綱要”等內容和觀點至今仍被沿用;在機關事務管理局推行管理與服務職能相分離,切實做到程序公開公正;在計財局時,構思和制定《兩房建設標準》以及其他行業標準等,對於解決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後面臨的長期實際困難有切實幫助;在民行廳工作期間,凡是“涉外”活動,我都自己動手寫材料、出面主談,包括與審判機關接洽工作、討論具體案件,向全國人大有關部門進行彙報等。我在有些地方檢察機關的講話內容,還被最高法審判監督庭整理印發文件,要求各地方法院在開展審判監督工作中予以借鑑。民訴法學會還邀請我出席中韓和東北亞等國際學術活動,並藉此機會宣介了我國的民事行政檢察制度……這些都讓我切實感受到了“有耕耘必有所獲”的慰藉。

記者:從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時,您在推進檢察建議方面曾作出過哪些努力?

王鴻翼:推行檢察建議,從初步構想到進行試點、全國推廣,最終被認可並寫進民事訴訟法,應當說歷經曲折坎坷,來之不易。

我在民事行政檢察廳工作期間,鑑於檢察權“法無明文規定不可行”,在當時的現有法律框架下,為了辦好抗訴案件,開始推行“個案再審檢察建議”。“個案再審檢察建議”自2002年在河北、上海等地推廣到全國後,發揮了訴訟週期短、效率高、效果好的作用。最高法審判監督庭還發文予以支持。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這項工作終於被寫入法律。回想起設想、鋪墊、試點、修正、鋪開直至取得共識的過程,苦澀回甘,難以言表。

“從一而終”堅守檢察

記者:回顧自己的檢察工作生涯,有哪些感觸可以分享?

王鴻翼:要說待得最久的部門就是民事行政檢察廳,從我49歲一直到60歲。現在看來,這11年是我精力最集中的階段,也是最具有挑戰性的階段,我確實做到了自我價值的實現,很幸福。

為了這樣的價值實現,我當年放棄了一些愛好,全身心投入工作中。現在還能回想起當時大家一起加班到次日凌晨四五點的日子,那時候,我們休息一會兒,第二天繼續正常上班。我老伴兒當時有點不理解為什麼那麼忙,直到退休後同事們去看我,大家聊起了當年的工作,老伴兒才徹底理解了我們的工作狀態。

記者:您從事檢察工作是如何做到堅守多年、“從一而終”的?

王鴻翼:在從事檢察工作的這些年裡,中間有若干其他工作機會,我都沒走,選擇了留下。如果考慮名利等因素,現在也就沒有這麼多談資了。在我看來,畢竟人的一生較為短暫,精力有限,只有做事情專注一些,才能有所作為。事實證明,我的選擇是對的。

記者:您對現在的青年檢察官有哪些寄語或囑託?

王鴻翼:我想用我日記本里的兩句話與大家共勉:“檢察官是個神聖的職業”“檢察本神聖,為官須不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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