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居然要分走房東一半的拆遷款,合理嗎?

大城小小事



看完上面的對話,你有什麼感覺?反正木木覺得,但凡有點腦子是個正常人,都說不出這種話。因為它毫無邏輯和常識。

拆遷補償款是補償給產權所有人。租戶並不是產權所有人,他只是租客。他按時繳納租金,房主將房子提供給他住,提供必備的生活設施,以及按租賃合同規定的一些其他要求。但租賃合同不可能附帶當房屋拆遷的時候,房主要將拆遷款分一半給租戶的條款。

因此不管他提出什麼樣的理由,要求房東分他一半拆遷款都不合理,更不合法。如果因為拆遷的問題需要提前結束租賃合同,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房主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給他。但絕對不需要支付他拆遷補償款。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有些人想錢真的想瘋了,什麼路子都能想出來。我們可以完全不用理他,跟瘋子是無法正常交流的。


東邊木木


租客居然要分走房東一半的拆遷款,深入瞭解之後居然還有道理。

正常來講,租客要分走房東的一半拆遷款,是天下的大笑話,確實不合理。但是深入瞭解之後情況確實非常特殊,跟常理不太一樣。

經過深入瞭解,其實一些所謂房東也不是產權所有人,而是承租人。房東是第一順位承租人,然後當起了二房東將房子又租給了租客。現在房子要拆遷了,會給承租人補償600萬。現在的第二承租人,租客認為自己也有拆遷補償。

這種情況確實在上海應當非常普遍,因為房東承租的是老公房。

老公房,字面意思為老式的公房,區別於房改(1998年)後的商品房。老公房(公有住房、公產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的住宅。有的已經賣給個人,也有的還是租賃的。

這件事情就是發生在租賃老公房的承租人身上。

如果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確實在收入達到一定水平,或者在外面有其他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就要被收回。一般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於二次轉租。這些都是很明確的規定。

但是老公房,由於時間太久,相關規定並不一樣。《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徵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同時《租賃條例》還有這樣規定:公有居住房屋轉租用於居住的,出租人不得從承租人轉租收益中獲取收益。

我相信,這位出租老公房的第一承租人,頂多會口頭告知承租人有關事項,絕對不會有書面的,而且絕對是,從中獲取收益。

這種情況下明顯是不符合規定的,如果被解除租賃合同,那可就一拍兩散。600萬補償款一分都找不到。

所以,現在的承租人才有這樣的要求。說到這裡真的不好再給這兩個人做評判了。第一承租人似乎確實應該給第二承租人一定補償。

如果是大家會選擇怎麼做?


暖心人社


2010年我有一處房子要拆遷,實際上拆遷這事吵吵了有3~4年了,一直未拆。所以我在房子出租時就在合同上標明,他若提前毀約,我不退押金,我若提前毀約需退押金等等細節,但若遇拆遷他必須在接到通知一週之內搬走。2010年1月初接到通知需在當月15號之前交房子。我與租戶談了談,主動退押金,免了一個月租金。他高高興興搬走了,可是我還沒交房子,我們周圍鄰居開始去找有關部門,認為2月初就春節了,這一家老小怎麼搬家呢?結果交房的事停了。我只好讓房子空著。過了春節拆遷還沒有動靜,又有人找我要租房,我告訴他實情,說不定哪天就拆了,你若想租,權當給我看房子,水電煤氣費自理,每個月給租金,押金就不要了,但是若通知拆遷,必須馬上無條件搬走,不要影響我交房子,因為將來給安置房的順序是按交房順序來挑選新房的,租客很高興,又等了半年才又通知拆遷,他搬走了,我交房了,還給他免了一個月租金。大家都高興。


淡茶半盞


這絕對是我今年看過的最好笑的笑話,房屋面臨拆遷,承租人竟然理直氣壯地要求出租人分一半拆遷款給他,還說不給就去法院告他。我絕對支持出租人將承租人告到法院,因為這樣會給我們的法制史添上濃墨重彩的一筆笑話。

事情是這樣的,租客突然心急火燎地向房東問起拆遷的事。
一開始房東還以為拆遷對租客是不是造成了什麼影響,誰知道租客竟然“有理有據”地說拆遷款他也有份。這種無理要求房東自然一口回絕,租客竟然進一步“擺出論據”他應該分得一半拆遷款。

最後兩人談崩了,租客直接進行人身威脅。
當然了,本案孰是孰非全國人民都自有公斷,拆遷補償當然全部屬於房東,和租客半毛錢關係都沒有。因為
拆遷補償在本質上是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安置補償,又不是對佔有人的安置補償。

如果租客都能獲得安置補償,那我們豈不是又多了一條生財之道?以後我們預測哪裡即將徵地拆遷,就爭先恐後到那裡租賃房屋,然後坐等分得鉅款,豈不美哉?

當然,我是真心希望這名租客說到做到把房東告上法庭,到時候我估計法官也會忍不住笑場吧,哈哈。


冰焰


大實話:這種要求不是不合理,簡直就是無理取鬧。

首先,咱們先欣賞一下提出這個要求的租客和房東的對話。

估計大部分人看完這個對話估計都是氣不打一處來,一開始還以為這是租客在和房東開玩笑,可是,沒想到他竟然來真的。估計房東遇上這樣的人也是哭暈在廁所了。

承租關係不承擔房屋漲跌損失

當然,對於這樣的事指定沒有任何懷疑,房東是沒有任何義務分拆遷款給租客的。因為房東和租客之間的利益關係就是,租客享受房東提供的房子,然後每個月支付相應的費用給租客就可以了。

當然,如果因為拆遷房東沒有提前告知租客,導致租客生活和利益受到影響,那麼房東也有責任賠償租客相應的損失。

但是,像這種租了三年房子就要一般賠償款的說法真的是找罵,要是這樣都行的話,誰還去買房啊,就是讓我租10年換取一半的拆遷款我也願意。

賺錢還是要通過正道

從我個人角度來說,這租客還是想賺錢想瘋了,現在錢確實難賺我承認,但是,像這種無所不用其極的做法我是不敢苟同的,說句不好聽的,這就是學藝不精的流氓。


我感覺現在很多人都被一些一夜暴富的故事矇蔽了,總想著自己有個什麼機會抓住了,然後公一下功成名就,一輩子衣食無憂。這種事真的不靠譜兒,反而會毀了人的心態,喪失對生活信心。

所以,我們還是要抱有一個正念,真的有運氣碰到一夜暴富的好事的話,那是上天照顧,沒有那份兒運氣的話,咱就好好努力,一步一個腳印,小日子也可以過得不錯。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首先給年輕人或者非上海人掃個盲,這是一個上海特色或者說是遺留問題:

這裡所謂的“第一承租人”,其實應該是有一個“承租本”的。雖然後來商品房改革,全國大部分地方實行房產證,但是這些老的房子依然是所謂“承租本”。“承租本”也就等同於“房產證”,因此這個“第一承租人”也就是房主。而且這樣的房子是可以買賣的。大家如果現在去浦西的房產中介公司,依然會發現這樣的房子在市場上買賣。

搞清了這個概念,再回頭看這個案例,是非就一目瞭然了。外人所看到的“第一承租人”,其實是可以處置該房產的房主;他可以出租該房產,也可以出賣該房產,拆遷的相關補償自然只跟他相關。

而且拆遷辦的人政策爛熟於心,房主能拿到補償,從另一方面說明他符合政策的房主。

至於該案例中的租客,自然只能是個租客,何來共同承租,分享拆遷補償?


老宋465953889918


這個租客真的是夠奇葩,想錢想瘋了,這就是赤裸裸的訛詐,筆者可以明確地說,他這是白日做夢,簡直就是痴心妄想,怎麼可能呢?!

公租房是歷史的產物,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雖然這種房子的產權屬於單位,但是隻要憑租用公房憑證,在拆遷時是可以跟房屋所有權人一樣,享受拆遷待遇的,既可以選擇房屋,也可以選擇貨幣化安置。

這一點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裡有明確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價值標準房屋調換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另外的20%給房屋所有權人,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房屋承租人還可以選擇面積標準房屋調換。

在該實施細則裡,並沒有要求公房承租人不得擁有其他房產,也沒有說承租人必須住在公租房裡,所以這個租客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這個租客訛詐房東的另一個理由,就是房東(公房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問題,這個《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 》對此也有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不需徵得出租人同意,但應當在簽訂轉租合同前書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也就是說轉租並不違法,只要告知原出租人即可。

聽租客的口氣,就不是什麼善類,租個房子就想著拿人家的拆遷款,真以為是黑吃黑了,只是打錯算盤了,房東朋友遇到這種人還是繞著走吧,小心被訛詐!不過這種人也是那種不學無術之輩,只會耍橫,如果遇到崑山寶馬案的於某某,說不定又被打回原形,變成一隻臭蟲!


打虎拍蠅


從事過拆遷工作,這種事情很常見的,但是拆遷只面對房主,租賃戶基本是不接待的。因為租賃戶不是房屋的所有者,只要房東簽訂了拆遷協議,租賃戶沒有任何權力要求拆遷款。

其實說直白了,拆遷款,應該叫做拆遷補償款,是對房屋的補償,租賃戶只是跟房東之間擁有租賃合同關係,誰違約誰補償,這都是雙方洽談的事情,基本都是退房租。如果租賃戶想像釘子戶那樣釘住,那基本可以強制執行,沒有任何可抗拒的理由。這是所有權問題。

如果有爭執,那也是租賃戶跟房主之間的關係,跟拆遷辦基本沒有任何直接關係,所以你如果是租賃戶,去拆遷辦談條件,基本是概不接待,只接待房主。



誑X


根據微信聊天內容,我感覺這個問題多半是一個有兩個微信號的人自導自演的鬧劇,博人眼球罷了。

租房子的只是租客,人家拆遷和他一分錢關係也沒有,有幾個租客會這麼蠢?就好比我在網吧玩了幾天遊戲,網吧是不是就是我的了?我租一輛車半年,車就是我的了?明顯的是故意扯淡。



另外最後說租客可能是瑞典人,如果在瑞典,這種思想是有可能的?畢竟中國國情和瑞典不同,瑞典是一個高度福利和制度完善的地方,公民會充分想象自己的基本權利

不過微信上的事在任何國家都是不可能的,財產是個人的,神聖不可侵犯。這是很多國家的基本法律共識。

對於這樣譁眾取寵的事情我只能說鹹吃蘿蔔淡操心了。


Jack金寶


好辦,拆遷屬於補償,這房子還有多少年產權,有多大,租客的租期還有多久,安裝比例就行,好比租客還有一年租期,房子還有30年,然後租客租了多大的面積,就算整租,按30分之一也就是20萬給他,相當於,低價賣出原價收回,分一半,那就打官司,告他敲詐勒索

大家可能一時難以接受,就這樣比喻吧,房東有幾套房子,除了自住,其他就算商品,可以賣可以租,問題就在於,賣價,遠大於租價,批發比零售貴,而賣出除了正常交易就是拆遷,但是零售常有,批發不常有,遇上批發零售趕在一起,站在房東的角度,最好是打官司,按照租房合同來,那樣可以保證利益最大化

我更傾向於,買房落戶,這就意味著,房主這房是對應一個戶口的,有永久住房補貼和醫療教育補貼,從這個邏輯來看,租客確實沒理由分得補償款,但這種行為就變成了戶口倒賣,雖然實際上確實如此,但是,這從來不是官方承認的,一個人不管幾套房都只能有一個戶口,這時候,按照600萬的價格來說,應該是戶口價值,即新樓盤均價,買房送戶口,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應該是認定這是房東自住房,那麼房東下一套房就應該按租房投資補償,即預期可以收到多少租金補多少,這樣就明瞭了,國家房產政策中的70年產權和永久產權對應的應該是,70年商業產權和永久居住產權,而永久居住權只有一個,房主多餘的房子都算70年商業產權,那麼租戶確實無權分得補償款,因為這房子本質上和酒店一樣了,但是,最後還是要回到戶口政策上,這是一個三方博弈的問題,各有各的辦法

我的方案是不考慮住房性質,不考慮政策判定,當然題主也沒說 所給出的最公平的辦法

一間房子的價值要產生必須要被使用,而租客購買了其部分使用權,理論上應該可以分得部分補償款,這裡是,按照具體情況來,房子拆了,政府給了地產商,商用,開了酒店,商場,那租客的租期就轉化為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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