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發生婚外必須“淨身出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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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您好!

您提出了婚姻中出軌一方在離婚時是否應當淨身出戶的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我國婚姻法裡面可以找到。

我國婚姻法第39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46條第二款規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從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並沒有關於出軌方應當淨身出戶的強制性規定。一方因出軌導致夫妻離婚,夫妻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二人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同時,夫妻二人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過錯方對自己進行損害賠償。賠償因對方出軌給自己帶來的嚴重精神傷害。

以上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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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一方出軌只能當做法庭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證據,是不能作為淨身出戶的理由的。

只能說出軌方也就是過錯方,在財產分割的同時,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有效證據是可以多拿到財產,當然在孩子的撫養權,還有老人的贍養義務,可協商,也可通過法律得到應得的賠償。

好事多磨,別整天想著出軌方,想讓人家淨身出戶,希望你們還是已家庭和諧為目標,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面,珍惜當下,白頭偕老,給孩子和自己一個完完整整的辛福家才是這一個人最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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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軌方自己願意,法律沒有規定,一般自己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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