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國放
首先,我國法律不承認
斷絕親子關係行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母親不可能斷絕與自己親生子女(尤其還是未成年)的親子關係,更不可能因此逃脫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其次,既然生母無法斷絕與子女的親子關係、逃避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就不存在所謂繼父是否可以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問題!
當然,如果非要分析的話,題主是不是想問:在母親與繼父離婚後,可不可以把未成年的繼子女的撫養權給繼父,由繼父承擔撫養義務?
由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屬於擬製血親,繼父母對繼子女的身份關係也是基於與繼子女親生父母的婚姻關係,因此其撫養義務並非法定撫養義務,一旦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親生父母離婚,這種撫養義務也就失去了依據。
一般情況下,很少有人會在離婚後還願意承擔前夫或前妻孩子的撫養義務;但是,如果繼父母在與繼子女的親生父母離婚後,自願承擔繼子女撫養義務的,法律也不禁止!具體規定如下: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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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律程序 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