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警狀告“黑龍江第一鉅貪”涉黑等罪名 不屬自訴範圍被駁回

法制晚報(記者 龐嵐)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一位名叫李長江的原民警狀告齊齊哈爾原市委書記楊信等人非法拘禁罪、打擊報復證人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詐勒索罪、徇私枉法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但因有的罪名不屬於刑事自訴的範圍,有的罪名證據不足,李長江的起訴被駁回。

被媒體稱為“黑龍江第一鉅貪”的楊信已落馬四年,其妻子等身邊人都已獲刑,但其本人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尚未傳出公開宣判的消息。

落馬四年多 兩年前因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受審

前民警狀告“黑龍江第一鉅貪”涉黑等罪名 不屬自訴範圍被駁回

2014年9月25日,齊齊哈爾原市委書記楊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11月16日,楊信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

被媒體稱為“黑龍江第一鉅貪”的楊信生於1950年5月,黑龍江綏化人,196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11月參加工作,哈爾濱師範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畢業。簡歷顯示,他曾於1992年至2000年任大慶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長;從2000年開始來到齊齊哈爾,先是擔任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等職,從2003年開始,在齊齊哈爾當了7年的市委書記;2010年到2012年當了兩年人大常委會主任之後退休。

相關通報中說,楊信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接受禮金,違規買賣股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2016年1月19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老婆、大舅哥和行賄人之一都已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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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麗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李麗華,女,1969年出生於大慶市,漢族,大學文化,大慶報業國際旅行社董事長,她是楊信的妻子。

判決書顯示,2005年7月,時任齊齊哈爾市拜泉縣縣長的周維友(另案處理)為了得到縣委書記一職,送給時任齊齊哈爾市市委書記的楊信30萬元。楊信在提拔周維友為拜泉縣縣委書記未果後,將周維友提拔為齊齊哈爾市水務局局長。

2007年4月,被告人李麗華(系楊信妻子)在明知該筆款系楊信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將該款用於在遼寧省大連市購買房產。

2016年5月20日,李永虎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這個李永虎,是楊信的大舅哥。

2004年,李永虎欲在齊齊哈爾市拜泉縣承包一工程,通過其妹夫楊信,給時任拜泉縣縣長的周維友“打招呼”。此後,周維友在未進行招投標的情況下,將拜泉縣蔬菜綜合市場工程交由李永虎施工。為感謝周維友,2007年,李永虎送給周維友一臺馬自達轎車,檢察院依法將李永虎通過行賄所取得的非法所得1100萬元,收繳後上繳財政。

2016年5月24日,大慶市南洋物資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佟某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2年。判決書顯示,為使其公司開發的一個土地項目通過審批,佟某曾找到楊信請求給予“幫助”,送給楊信10萬美元(摺合人民幣682000元)。

曾力推“最美政協委員”收購齊齊哈爾自來水公司

前民警狀告“黑龍江第一鉅貪”涉黑等罪名 不屬自訴範圍被駁回

因為外貌出眾、年輕敢說,劉迎霞曾被稱為“最美政協委員”。然而,就在楊信落馬那一年,她被撤銷全國政協委員資格並“失聯”。

據新華網報道,楊信在任時,劉迎霞執掌的私營企業哈爾濱翔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了齊齊哈爾自來水公司。記者得到了一份當年哈爾濱翔鷹集團《關於投資收購齊齊哈爾自來水公司全部國有股權意向的請示》材料。這份材料表明關於此事的部分決策經過:翔鷹集團向齊齊哈爾市委市政府提出收購意向,時任市委書記的楊信批示“抓緊運作,形成方案”。

劉迎霞執掌齊齊哈爾自來水公司後,大幅度提高水價。2003年,當地居民飲用水價格達到每噸4.2元,超過北上廣,在當時成為“全國最高水價”。由於居民不滿,齊齊哈爾市政府不得不掏腰包埋單,對居民飲用水部分,先讓企業每噸水降1元錢,然後再由政府補給企業。

2007年,齊齊哈爾市自來水出現嚴重黴味,併發生水質渾濁等現象。當時市民自行調查發現,是自來水公司偷偷進行了自來水管網改造:將採用的地下水水源改為採用地表水,同時還私自改變自來水的消毒過濾技術。自來水公司職工說,劉迎霞入主齊齊哈爾自來水公司後,很少在供水基礎設施上做工作,只收費不投入,從沒見清洗過供水管網。

2015年4月30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曾發佈《全國工商聯黨組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其中提到了劉迎霞違規當選為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的問題,全國工商聯黨組表示要深刻反思劉迎霞事件教訓,規範選舉工作。

據媒體報道,劉迎霞失聯後,知情人士稱其“去美國治病”。

前民警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七罪起訴楊信 被駁回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一位名叫李長江的原民警控訴楊信以及當地檢察院數人非法拘禁罪、打擊報復證人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詐勒索罪、徇私枉法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李長江要求恢復其人民警察政治榮譽、人民警察職級工資待遇、賠償其人民警察職級工資損失1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萬元。

李長江,男,1953年5月8日出生,漢族,原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富拉爾基分局明珠治安派出所民警兼北鋼公司治安巡邏隊長。

裁定書顯示,此案經過了兩次審理,今年6月的一審認為:第一,自訴人李長江控訴的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詐勒索罪分屬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屬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範圍,應予受理。第二,關於自訴人李長江控訴多個被告人打擊報復證人罪,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富拉爾基分局已於2014年5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亦屬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範圍,應予受理。

自訴人李長江控訴被告人非法拘禁罪、打擊報復證人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詐勒索罪,缺乏罪證。本院要求李長江補充證據,但李長江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補充又不撤回起訴。

李長江控訴被告人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受案範圍,其可向有管轄權的部門主張權利。

二審中,李長江提供了《國家賠償複議》、北鋼紀委(2002)1號文件、齊富檢反貪請立字(2001)號、《調警文件》等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長江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多個被上訴人均犯非法拘禁罪、打擊報復證人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敲詐勒索罪、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實,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屬於刑事自訴的範圍,上訴人李長江的起訴,不符合刑事自訴的條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訴人訴請的損害賠償亦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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