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中的“無正當理由”?

山河永在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案件審理時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的,要麼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要麼無合理合法的理由。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中的“無正當理由”是指,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無合理合法的理由。舉例說明如下:

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李四向張三出借10萬元,李四向張三銀行賬戶轉款10萬元,張三出具借條一份並約定期限為一年。借款期限屆滿後,李四住宅發生火災,家中財物包括張三出具借條都損毀。李四持銀行轉款憑證和借條複印件向法院起訴張三償還借款,張三辯稱10萬元借款以現金方式償還李四並要求李四提供借條證明,李四提供公安消防機關出具的住宅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證明自己借條被毀,法官認為李四拒不提供借條的理由合理合法,判決張三償還借款。

持有證據的一方拒不提供證據,無合理合法的理由。例如趙某向高某出借2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趙某向高某銀行賬戶轉款20萬元,高某出具借條一份。借款期限屆滿後,高某無力償還趙某20萬元本息,前往沿海等地打工逃債。幾年後高某返回家鄉,趙某持銀行轉款憑證向法院起訴高某償還借款,高某提供借條照片並主張訴訟時效抗辯,趙某拒不提供借條並否認雙方約定借款期限,法官認為趙某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借條。


429方寸世界


是。民事訴訟法中有幾處使用的是“無正當理由”,類似的還有期間的順延,被告不出庭的拘傳等。

我的理解:無正當理由就是無正當理由。哈哈,不好意思:

法官問“為什麼不提交證據”,回答說“不為什麼,就是不提交”,這有些藐視法庭的意思了。如果回答“我老孃舅病了,所以不提交”,這就不是一個正當理由。那麼,如果答“我忘記放到哪裡了”或者“我弄丟了”或者“我有舉證豁免”,這是一個正當理由嗎?大概大家會有爭論了。所以,理解該條的分歧大概是,什麼是“正當”理由。

司法是創造性的活動。有些的法官或律師總願意有一個司法解釋,而最高法院也醉心於搞一些司法解釋,但是,對事實問題和情勢判斷的權利永遠要交給法官陪審員訴訟代理人等參與者,這也就是最高法院無權對事實問題做出解釋的原因,這也就是為什麼要反對審判委員會不參加審理就對案件進行裁判的原因。違反了這個規矩,法院裁判就不能服人。為什麼有些專門學法學的,司法考試考不過理科生?因為法院和法學院都把法律當成了“知識”而不是“權力”,甚至,幾十年來,連起碼的審判技術也沒有發展起來。所以,“正當理由”問題在中國就成為了一個問題。

我的回答:一個正當的審判組織(不是通過轉業或考公務員成為法官的,真正通過抽籤成為陪審員的)依照程序,根據大眾的情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認為的“正當理由”就是正當理由,反之,就是“不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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