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方向盤者?被判刑!山東給今後類似案件設立“標尺”

搶奪方向盤者?被判刑!山東給今後類似案件設立“標尺”

11月28日,山東東平一起司乘衝突案件一審宣判,因搶奪公交司機方向盤,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是山東首例公交車司乘衝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將給今後類似案件設立“標尺”,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後果,形成司法震懾力。

酒後乘客因搶奪方向盤獲刑三年

記者從東平縣人民法院獲悉,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酒後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的一輛客車,車內載客18人。

客車行駛至一處省道交叉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司機告知周某某隻有在汽車站方可下車後,周某某即搶奪方向盤要求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司機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後,客車停在道路北側路肩上

車輛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東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井長生告訴記者,公共汽車司機對車上乘客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乘客人身安全繫於司機握的方向盤上。

不論乘客因何原因與司機發生爭執,搶奪方向盤的行為相當於綁架整車乘客的安全來向司機施壓,也是拿車上乘客及道路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當兒戲

“被告人周某某在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其行為使車上乘客產生驚嚇和恐慌,給車上的司乘人員及過往行人、車輛造成現實的、迫在眉睫的危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井長生說,被告人實施了危險手段,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山東首例公交車司乘衝突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的案件,將給今後類似案件設立“標尺”。

對於這類案件,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震懾力,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後果。

各地司乘衝突案件處罰尺度不一

記者梳理發現,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毆打司機等事件時有發生,各地對此類事件多有處罰。

相關報道顯示,有的類似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有的被判處有期徒刑。

一些基層幹警表示,由於衝突程度不同、引發後果不同等原因,對司乘衝突當事人的處罰很難一致,口頭教育警告、處以罰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方式都曾使用過。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近日發佈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2016年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公交車司乘衝突刑事案件共計223件,案件量佔比排名前三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

在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中,一年以下刑期佔比8.42%,一至三年刑期佔比38.95%,三至五年刑期佔比47.37%,五至十年刑期佔比4.21%,十年以上刑期佔比1.05%,其中部分案件為緩刑。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朱濤說,從此前媒體報道的多起司乘衝突事件來看,

對一些干擾公交司機正常駕駛行為的處罰還不夠到位,有的乘客搶奪方向盤,甚至毆打司機,往往只是警告罰款、拘留幾日。

如果缺乏詳細的判定和處罰標準,或者力度過輕,會造成這類現象違法成本很低,不僅不能形成社會警示效應,還會導致一些人無視法律規定

部分審理過司乘衝突案件的法官表示,對於乘客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參照的內容很複雜,需要根據當時公交車內乘客數量、行駛狀態、車外環境等因素來綜合考量,不能將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後果作為唯一標準。

細化定罪量刑標準

發揮法律導向作用

對於如何加強社會警示效應,減少司乘衝突發生,相關專家建議,進一步細化定罪量刑標準,發揮好法律的導向作用。同時,加強相關法律內容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守法意識。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天說,公交車乘客所實施的危害行駛安全行為,與危害飛機飛行安全的行為,性質上是一致的。

在完善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時,可參照“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規定,明確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罪名,細化定罪量刑標準,在高速公路、橋樑等路段實施犯罪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可將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危害行駛安全的行為,與徵信系統掛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張力說,建設全國出行徵信系統,把乘客的各種不安全行為列入個人徵信記錄,將有過危險行為的乘客列為危險人物,通過限行、禁行對相關乘客予以規制,起到警示作用

朱濤認為,還應加強對司機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保障,例如在公交車上安裝安全門、配置安全員,並完善車輛應急預案。

此外,可在公交車駕駛室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提醒他人不得隨意靠近干擾駕駛員,並註明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向社會普及公共安全知識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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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邵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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