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亂象”啟示錄:不帶“國”字頭的稅收文件一個都別信

“税务乱象”启示录:不带“国”字头的税收文件一个都别信

2018“稅務大年”。7月末,娛樂圈稅務“大地震”開始,本以為隨著10月初“范冰冰”被罰落定,影視圈的“自查自糾”會悄無聲息地結束。不曾想,時隔2個月不到,編劇群體卻在行業裡發出了最慘烈的哀嚎。

11月29日,大量導演、編劇在朋友圈發聲——被各稅收優惠園區通知“補稅三年”,至於具體怎麼個補法,則流露出了多個版本,儼然一派“稅務亂象”。其中流傳最廣且被大部分人證實的則是公式70%*(80%*40%-3.5%),約為編劇工作室總收入的20%。

恐慌、迷茫又憤慨。據騰訊貴圈報道,博納影業總裁於冬、編劇劉和平、導演閆建剛、尤小剛、劉儀偉等行業名人迅速組成隊伍,在廣電總局大樓與稅總領導進行了溝通,當劉和平講述自己的生存困境,一位女性代表甚至當場抽泣。29日下午,劉和平發佈溝通結果——3年補稅不變,按16%補足。

唇亡齒寒,編劇群體“悲泣”的同時,獲得了業內各方人士的同情。但如果你把眼光放至更廣泛的人群中,如各大門戶網站的評論區,不一樣的聲音便多了起來——“合法的話你怕什麼?”“難道不該交稅?”“別再哭窮了,拿工資交45%也沒說什麼!”“影視行業就該徹底查一查。”

編劇的“悲泣”並不一定正確。娛樂資本論經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發現,本次稅務總局要求的“補稅三年”完全合法,而一開始流傳出的稅率,也在情理之內給了編劇很大的折扣。行業代表經過與稅總溝通,最終把稅率壓到了16%,而這也是稅總在法律範圍內的底線。

“當真是會哭的孩子有奶吃,你說我們工薪階層是不是也該聯合起來搞一下?”一位上個月被扣了30%個稅的某科技公司高層對小娛調侃。

“不承認地方稅收政策”,國務院:你還要我說幾遍?

“稅務總局可不容易錯,錯的是地方政府。”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說出了自己的觀點,“現在理性討論的聲音太少,那些編劇們稍微查詢一下相關法律法規,就不會覺得是自己被欺負了。出來混,是時候還了。”

錦天城律所合夥人稅務律師劉雲剛表示,我國稅法體系包括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務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等幾千部。其中,全國人大負責稅收立法,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頒發,其他稅務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都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施,而地方政府根本沒有稅收立法權。

隨後,劉雲剛對小娛說出了一個顛覆常識的觀點——各地區自行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免稅、先徵後返等舉措,本質上都是違法行為。“最近兩年有因稅收返還的問題,企業起訴地方政府和園區的案例不計其數,而最終企業很少得到法院支持。”

查閱相關材料,小娛獲知,《稅收徵管法》作為我國稅收徵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該法第三條規定,除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為了維護稅法的權威,2000年,國務院出臺了《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徵後返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的行政法規,更具體地約束了地方政府在稅務上的權力。《通知》第二條規定,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在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權限外,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

由《徵管法》和國務院《通知》可知,任何稅收減免、返還等優惠政策,必須都要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明確規定,或申請國務院批准才能奏效。但現實總沒有規定的那樣“純粹”,出於自身利益考量,很多地方和園區都會私定稅收優惠政策,為此國務院一度“痛下狠手”。

2014年,國務院頒佈了《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 號),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清理,認真排查本地區、本部門制定出臺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併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由於沒有給出任何緩衝空間,地方反應十分強烈。於是在該規定半年後,即2015年5月10日,國務院再次頒佈《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 號),叫停有關專項清理行動,並對強調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25號文件此後一度成為了企業訴求政府如約返稅的最佳“利器”。

似乎是看到了國務院最終的“服軟”,此後各地擅自制定、承諾稅收優惠的現象並未減少。2018年,歷史仍在重演,國務院再次“亮劍”,對國稅地稅徵管體制進行改革,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

6月國稅地稅合且統一掛牌,7月全國省市縣鄉四級新稅務機構全部完成掛牌,地方政府對稅收的影響徹底減弱。

以上可以看出,國務院對地方政府擅自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行為早已不滿,併為此“三令五申”。上半年國務院對徵稅體制進行改革,而這實質上已預示著一場稅務整改的風暴即將來臨,2015年國務院的25號文即是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新老劃斷”的最後一次機會。

“補稅三年”合法,稅總對“稅率”一再退讓

本次“補稅”最為編劇群體詬病就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足3年。“不是說法不溯過往嗎?補三年的依據是什麼?”一位被通知要補稅的編劇對小娛吐槽。可以直觀且強烈地感受到,此次編劇群體最為質疑的就是“補稅三年”到底有沒有合法性?

娛樂資本論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很遺憾,確實有。《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就對未繳、少繳、偷稅漏稅等情況作出了稅務機關可以“追徵稅款”的規定,其中包括三種情況: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由上文可知,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國務院批准下,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實則沒有任何法律效應。因此此次編劇“未繳、少繳稅”的責任主要在於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追徵稅款”適用於第一種情況——“補稅三年”,且不得加收滯納金。

一些編劇流傳出的在“補稅”基礎上要再加上“滯納金”,多半符合第二種情況,因自身計算錯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而對於一些被定性為偷逃稅的納稅人,如范冰冰等,稅務機關對其進行“追徵”可以無限期。

至於“補稅”稅率,娛樂資本論經過多方核實得知,最先接到通知的為上海地區的工作室,不管是明星工作室還是編劇工作室,大部分適用的是勞務報酬稅率,補稅公式為70%*(80%*40%-3.5%),約為總收入的20%。

其中“80%*40%”來自於新《個稅法》對勞務報酬稅率的規定。即勞務報酬(每一筆)允許扣除20%費用後計稅,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以下徵收20%;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徵收30%;超過5萬元的部分,徵收40%。大部分編劇的收入均適用40%稅率。

“3.5%”來自於編劇工作室此前交的個稅。小娛獲知,接到“補稅”通知的工作室,大部分為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月累計收入不超過500萬),此前交稅稅率為3.3%(增值稅+附加稅),和3.5%(錢從工作室賬戶打到個人賬戶的個稅),共計6.8%。

而實質上,根據《個稅法》規定,工作室適用個稅稅率區間為5%-35%(全年應稅額超50萬部分,適用35%),很多編劇全年收入超過50萬並不難。因此地方政府或園區,在沒有法律規定或國務院批准前提下,事前給工作室核定3.5%稅率,相當於給工作室個稅打了一折,此舉並不合法,也不會被稅務總局承認。

但問題已經存在,並且持續幾年,如何解決?娛樂資本論認為此前流露出來的“70%*(80%*40%-3.5%)”公式中,“70%”相當於稅總為地方政府“擦屁股”,給予納稅人的“補償”。梳理《個稅法》,小娛發現,在“80%*40%”的基礎上,“70%”的折扣只存在於“稿酬”徵稅中。當然原來編劇已經交過的“3.5%”,稅總也進行了扣除。

11月29日,編劇劉和平和汪海林等人與稅務總局的領導進行了溝通,得到的回覆為“按2002年國稅字52號文件繳納16%,未足16%的補足即可。”

小娛查詢得知,該文件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劇本使用費徵收個人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52號),對於劇本作者獲取的劇本使用費,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來計稅。《個稅法》規定,“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為扣除20%費用後,徵收20%,總體為80%*20%,即為16%。

當然,“16%”中會扣除原先已經交過的“3.5%”。某位編劇在編劇群中透露,他名下的工作室均被約談,結果為“16%-3.5%”,需要補12.5%。“12.5%”相對於原先的“20%”,稅務總局再次做出了讓步。

“我們不按新個稅法來,你們不要那麼緊張。”有編劇在群裡複述稅總領導談話內容。娛樂資本論認為,假如真嚴格按照新稅率表中工作室的個稅繳稅稅率,那麼最高檔就是“35%”(編劇並不難達到),編劇們只怕會“瘋掉”。因為按照國稅發[2002]52號文,編劇個人收取劇本費,只要繳16%,成立工作室反而要繳35%,那為什麼要成立工作室?

如按劉和平所稱稅總答應的“16%”執行,那麼回到繳稅本身,因地方私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本身不合法,所以編劇成立工作室本不該具有“避稅”功能,而最終結果也可能與理論一致,白忙活一場。而編劇因此多繳的3.3%的增值稅,也許這可以理解為一項“普法”成本,此後編劇便會把這個觀念永遠記在心裡——非國字頭稅收文件,一個都不信。

起訴地方政府能贏嗎?

“影視工作室補繳稅款的要害是國家稅務總局此舉違憲。”導演王軍在朋友圈裡的這則發言被眾人轉載,一時群情激奮。一位情緒激動的編劇向小娛表示,“連我們編劇這種韭菜都割,逼急了我們就要聯合起來起訴稅總違憲!”

編劇們的情緒可以理解,不過遺憾的是這位情緒激動的編劇,信誓旦旦地說要告稅總,但卻連基本的訴訟程序都不知道。“當時是誰承諾你優惠的,就告誰去。”一位律師表示。

那麼,編劇去起訴地方政府能贏嗎?還是很遺憾,不能,我們先來看此前的幾個案例。

裁判文書網上充斥著大量企業與地方行政部門之間的稅收糾紛案例,而法院判決的結果很少支持企業的返稅訴求。另外,由於各地對“新老劃斷”的國務院國發〔2015〕25號文理解不同,因此各地法院對“先徵後返”等稅收政策的態度不盡相同。

如2014年,四川新光硅業公司因沒有全部拿到樂山市政府承諾的“稅收返還”,將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告上法庭,2016年四川樂山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二審判決。判決顯示,樂山政府面向相關企業出具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法院不支持政府違法的“行政允諾”,也就不支持原告的“返稅”訴求。

當然,還有關鍵性的25號文。假如樂山市政府與新光硅業達成協議的日期在25號文發佈時間之前,那麼新光硅業的“返稅”訴求還有一線生機,但前提是雙方簽訂紙面協議。由於新光硅業公司未單獨與樂山政府簽署稅收協議,因此在該案中,樂山政府發佈的稅收優惠通知,被視為單方面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四川新光硅業最終敗訴。

再如2017年,安徽廬江縣天友房地產開發因“稅收獎勵”問題,將廬江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8年7月二審判決下達。判決顯示,雙方簽訂的“稅收獎勵”協議包括營業稅獎30%、土地增值稅獎60%、企業所得稅留存部分(40%)全部獎勵,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定為“先徵後返”,違背稅法和國務院相關法規規定,不具法律效應。

此外,國務院25號文的“新老劃斷”也被安徽高院解讀為:需要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所以儘管天友房地產公司有“紙面協議”在手,最終還是敗訴。

不過2017年,在濰坊訊馳公司訴安丘市政府的二審判決中,山東高院倒是部分支持了企業的“返稅”訴求。

因濰坊訊馳與安丘市政府簽訂的《合同書》中包括“免收土地契稅、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含教育附加費、城市調節基金)、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用於項目市政設施投資補助。”且此合同協議期限在25號文之前,因此山東高院二審支持了濰坊訊馳訴求的安丘市政府需按合同支付營業稅、附加稅和所得稅留存部分。

令人“開眼界”的是,25號文規定的“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有了另外一種絕妙的解釋。因為濰坊訊馳與安丘市政府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免收土地契約稅、增值稅、使用稅”,而不知為何濰坊訊馳交了相關費用,訴求安丘市政府“返還”。山東高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合同中未有相關說明”,不追溯,並讚賞了濰坊訊馳依法繳稅的行為。

以上判例可以看出,儘管有國務院25號文“護航”,但符合規定的企業仍然面臨著法院的“不同解讀”。本次明星編劇工作室大規模“補稅”,從2016年1月開始,早已超過了25號文發佈的2015年5月10號日期,且涉及到優惠政策多為核定稅率、先徵後返或者先徵後獎等,而稅收減稅、免稅等權力均在中央政府,所以企業或個人以此起訴地方政府或部門,要求按照“約定”不予補稅,依法無勝算的可能。

那就這樣算了嗎?劉雲剛律師表示,“地方稅務機關相關工作人員可能會受到上級部門追責。上半年國地稅合併的原因之一,就是為了減少地方政府對稅務機關的干預,統一稅收執法。”

劉雲剛告訴小娛,在對范冰冰的處罰通告中,“拆分合同隱瞞真實收入”和“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被稅務機關定性為“偷逃稅”行為,由此,原無錫地稅局、第六分局等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被國家稅務總局責成問責。

“而在此次明星、編劇工作室‘補稅’中,幾乎全都適用‘利用工作室賬戶隱匿個人報酬的真實性質’,區別就是你主動補稅了,既往不咎,如拒不補稅被查出來就成了‘偷逃稅’。一旦被定性為“偷逃稅”,主管稅務機關、個人、單位均可能面臨嚴重的處分(處罰)。”

“亂象用重典”,一位上海地區的普通稅務人員現在很慌,於是趕緊拿起手邊那份新鮮出爐的2442家工作室名單,開始挨個撥打劃歸自己片區的納稅人電話。這幾天她總聽老人們說,這2442家,一個也跑不掉,她不知道稅務系統裡的人又會有幾個會跑不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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