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被執行人看到頭條彈窗已履行義務,現將隱私信息撤下。
案情介紹:原告韓某訴被告範某某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民初****號民事判決:被告範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韓某損失費64619.79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508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範某某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韓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範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範某某
性別:男
年齡:43
立案時間:2018年2月6日
執行案號:(2018)豫****執***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民初****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64619.79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已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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