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電力服務公司”

組建方案的報告

按照公司關於加強和規範農電工管理的要求,人資部會同農電、財務、經法、體改等部門,對農電業務委託模式進行了深入研究,在開展工作調研,充分徵求各網省公司意見,分析總結部分單位實施農電業務委託模式的經驗基礎上,擬定了農電業務受託機構(暫定名: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組建模式方案,現彙報如下。

一、總體思路

為適應農電業務發展,加強農電用工管理,由集體、國有出資在地市及以下層面組建有限責任公司,以業務委託模式,承攬10kV及以下農村電網運維檢修、營銷服務等業務。農電工與該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統一規範的農電用工管理體系,實現農電工的專業化、規範化、集約化管理。

二、公司的定位與業務範圍

(一)公司名稱

為了突出新組建公司受託業務範圍及特點,綜合考慮其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建議使用××市(縣)**農村電力運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公司字號“**”應在保證同一省域內規範統一的前提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確定。

(二)公司定位

1

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按照《公司法》規定,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受供電企業委託,承攬供電企業所屬10kV及以下農村電網運維檢修、營銷服務業務。

(三)公司業務範圍

農村供電所管理範圍內的10千伏及以下電網運行維護、檢修、抄表、核算、收費、供電服務;0.4kV業擴報裝,農村供電監督、用電安全宣傳和管理;10千伏及以下農村配電網的建設改造等業務。

三、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針對農電業務特點,按出資性質和比例,提出以下三種出資方式。

1.模式一:集體全資。由地市或縣層面集體資產出資,與供電企業無直接的資產關係。

有利方面:

(1)由於與供電企業無資產關係,有利於進一步明晰農電工與供電企業的勞動關係,有效防範用工風險,解決農電混崗、同工不同酬等問題。

(2)供電企業與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雙方為經濟契約關係,通過業務委託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約定委託業務的具體範圍、數量、質量目標、合同價款預算標準、結算程序,管理關係清晰,管理成本低,管理效率高。

(3)按照目前公司對集體企業管理的要求,供電企業

作為集體資產監管主體可以對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實施有效監管。

(4)農電工與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目前已實施業務委託或勞務派遣模式單位工作的平穩有序推進,農電工也能夠接受。

不利方面:

(1)由於供電企業未直接出資,供電企業僅能履行集體資產監管職能,不能通過投資關係對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進行直接管控。

(2)此模式對已採取與農電工直籤勞動合同方式的供電企業有較大實施難度。

2.模式二:集體資產出資並控股+國有參股。由地市或縣層面集體資產出資並控股,國有資產參股共同組建。

有利方面:

(1)具備與模式一同樣的優勢,在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這一獨立法人企業框架下對農電工進行統一規範管理,可有效解決農電混崗、同工同酬等問題。

(2)供電企業既作為股東參與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的經營管理,又可作為集體資產的監管主體對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經營業績進行監督考核,加大對委託業務的控制力度,也符合集體企業的管理要求。

(3)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人資、財務報表無須與供

電企業合併,其成本費用、經營指標單獨統計,不會對公司成本、效率考核指標等產生影響。

不利方面:

(1)國有和集體混合參股,加大了企業管理的複雜性。

(2)國家對農維費的使用範圍和核定標準有嚴格規定,而農維費為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主要收入來源,國有資產長期投資於該類業務,因投資收益問題難以實現國有資產增值,需要爭取國家相關政策支持。

3.模式三:國有出資並控股+集體參股。由國有資產出資並控股,地市或縣層面集體資產出資參股共同組建。

有利方面:

(1)通過業務委託方式,能夠實現農電工業務崗位及勞動關係與供電企業的有效隔離,在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這一獨立法人企業框架下對農電工進行統一規範管理,有效解決農電混崗、同工不同酬等問題。

(2)供電企業作為控股股東可對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直接進行管理,便於供電企業各項管理要求的有效落實。

(3)由於是國有控股,對於目前採取與農電工直籤方式的供電企業,農電工易於接受,便於從直籤方式向業務委託模式過渡。

不利方面:

(1)此模式下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作為供電企業的

控股子公司與農電工簽訂勞動合同,將使農電工與長期職工一樣納入國家電網公司統一管理,國家電網公司職工隊伍數量將大幅增加,低端業務的用工比例明顯上升,難以避免公司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降低。

(2)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財務、人資報表須與供電企業合併統計,將顯著增加國家電網公司人工成本,大幅降低全員勞產率。

(3)與模式二相比,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將面臨更大的壓力。

綜合上述三種模式的利弊分析,在現有法規和政策空間下,為避免農電工與供電企業長期職工進入同一管控體系,保證供電企業對該公司有必要的控制力,同時與國家政策有效銜接並易於規範實施,建議:對目前已開展業務委託模式的單位按照集體全資模式進行規範;對農電工採用勞務派遣模式的單位按集體全資模式組建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對農電工採取直籤方式的單位,具備條件的按集體全資模式組建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按集體全資模式難以實施的單位,按集體控股模式逐步過渡。

四、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編制

為保證適當的管理幅度、滿足統一規範管理的要求,符合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申請相關資質對註冊資本金額度的要求,同時考慮部分縣供電企業沒有集體企業,原則上農

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在地市公司層面組建,同時在縣公司層面按照業務需要設立相應業務部。

(一)機構設置

1.職能部門: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本部可根據公司規模及各項管理職能劃分,設立4~5個職能管理部門。

2.下設機構: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對應縣供電企業分佈情況,按照業務需求設立相應的業務部,原則上業務部一縣一個或多縣一個。

業務部根據鄉鎮區劃及業務量需求,設立相應的工作班,工作班可以與供電所一一對應設立,也可一對多設立。工作班下根據專業分工設立相應業務組(營業組、檢修施工組、抄表組等)。供電企業各鄉鎮供電所承擔的配網、營銷服務業務委託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負責實施後,供電所牌子繼續保留,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繼續依託供電所對外開展受託業務(供電企業作為農村供電服務權屬責任主體不變)。

(二)崗位編制

1.領導班子:根據公司規模按2~4人設置。

2.職能部門:參照《國家電網公司供電企業勞動定員標準》中“縣供電企業管理及黨群管理定員標準”確定職能部門人員編制總量;部門負責人一般按1~2人設置。

3.業務部:業務部負責人一般按1~3人設置,技術管

理、綜合管理崗位設3~5人;生產作業人員根據所從事的業務範圍和工作量,參照《國家電網公司供電企業勞動定員標準》測定。

五、管理模式

地市、縣供電企業與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是基於經濟契約的發包與承包的關係、委託與代理的關係。供電企業將涉及委託業務的各項管理標準、操作規範、質量目標、結算標準等以合同條款形式與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進行約定,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獨立開展受託業務,獲取業務收入。

(一)業務管理

1.合同約定。地市、縣供電企業與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每年或定期經過協商訂立業務委託代理經濟合同,約定委託業務的具體範圍、數量、工作標準、質量目標、合同價款預算標準、結算程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業務管控。農電部會同有關專業部門制定委託業務管理標準、流程,委託業務單元的運維、檢修成本定額、業務實施質量考評標準和合同結算規則,並指導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建立和完善相應業務的管理標準、流程、制度、規範,細化管理與考核指標,科學測算人工成本、運維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確保運營服務質量。

(二)人員管理

1.領導班子及主要管理崗位人員配置。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按照《公司法》規定由各出資方代表組成。公司組建初期,其領導班子及主要管理崗位可借用供電企業長期職工擔任,也可在部分優秀農電工中擇優選拔聘任。隨著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和人才的不斷培養,長期職工應逐步從相應崗位退出,改由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自有員工中選聘。

2.薪酬績效激勵機制。地市、縣供電企業指導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建立崗位、績效、技能相結合的薪酬分配體系和工資調整機制,實現工資分配與崗位責任、能力素質和績效考核結果掛鉤,引導和鼓勵農電工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

3.農電工培訓。地市、縣供電企業指導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通過開展農電工能級評定、技能競賽等工作,建立農電工職業發展通道和優秀農電工激勵機制,促使農電工的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不斷提高。

(三)監督與考核

地市、縣供電企業作為10kV及以下農村牧區配網資產、供電服務的權屬責任主體,省公司對其考核不因業務委託而發生變化,仍對其委託業務的運行績效進行考評。

地市、縣供電公司負責對委託業務完成質量進行跟蹤、監督、評價,依據合同約定對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實施經

濟考核與價款結算。

六、組建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涉及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電工參與出資持股。按照《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需引入職工持股的,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經營收入絕大部分依賴於受託的10千伏及以下農村供電服務業務,如農電工持股則與《意見》有衝突,因此暫不將農電工持股列為出資模式。

(二)關於引入社會資本入股。由於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以保證農村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為電力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為主要目的,其盈利空間較小,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不大,同時引入社會資本將使供電企業對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的監管力降低。因此建議不引入社會資本。

(三)關於廠辦大集體改革的影響。由集體資產出資設立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與近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有一定聯繫,但因集體企業出資的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是按《公司法》登記註冊的公司制企業,不同於廠辦大集體改革涉及的集體性質的企業,同時農電工是《勞動合同法》框架下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的職工,沒有集體職工的身份,不存在集體職工

身份轉換的問題。如果集體資產出資模式不可存續,在落實廠辦大集體改革任務的3~5年時間內,也可給公司規範農電工管理留下一定的時間和政策空間,可保持工作的主動性。

(四)關於代管縣實施業務委託模式。考慮目前公司農電上劃工作的總體安排,以及代管縣供電企業資產不屬於國家電網公司等因素,代管縣供電企業應重點加強現有用工方式下的農電用工規範管理工作。代管縣供電企業規模較大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在一些管理基礎好、具備集體資產且結構、關係清晰的代管縣供電企業組建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穩妥推進農電業務委託模式。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議

(一)完成農電用工核查整改。按照專業化管理要求,重點梳理核查農電用工方式、招聘使用、勞動合同管理、混崗作業、勞動報酬、農電工信息維護狀況,現有勞務派遣機構和業務受託機構運作的情況,在認真核查的同時對發現的問題逐一排查整改,確保不留隱患,不留死角。此項工作已部署實施,由人資部牽頭,財務部、農電部配合,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實施農電業務委託模式試點。按照典型性和適用性相結合的原則,針對不同的農電用工方式,選擇遼寧、安徽、四川等三傢俱有代表性的省公司啟動農電業務委託模式

試點工作,指導試點單位研究制定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組建方案,細化實施方案,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此項工作由人力資源部牽頭;農電部(負責確定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業務運作模式,明確農電工工作界面,負責牽頭起草業務委託合同範本)、體改辦(負責集體企業改制相關政策的研究與銜接)、財務部(指導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確定出資方式、額度等,指導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建立內部財務控制制度、會計核算和資產產權管理,審查提出銀行賬戶開設,組織預算編制和審查,批覆會計決算,對財務收支實施財務監督)、經法部(負責提供法律諮詢和章程、制度審核、業務委託合同範本審核,法律風險分析防範)配合。2011年10月份全面啟動試點;2012年6月底前完成試點及推廣準備工作。

3.制定相關政策、標準。一是人資部負責制定業務委託模式下新的農電業務定員標準,制定農電用工的崗位分類和崗位設置標準,研究提出農電工薪酬、福利、保險政策、標準指導意見;二是農電部會同財務、生產、營銷等專業部門制定委託業務管理標準、流程、制度、規範,委託業務單元的運維、檢修成本定額、業務實施質量考評標準和合同結算規則,提出基於業務委託模式下,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申報相關業務資質的指導意見;三是體改辦負責研究提出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過程中農村電力運檢服務公司運營模式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