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北縣 9人因“替人要賬”、尋釁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张北县 9人因“替人要账”、寻衅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张北县 9人因“替人要账”、寻衅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11月29日,張北縣法院對被告人王某、陳某東、王某強、宋某飛、宋某成、楊某生、張某尋釁滋事、被告人周某寧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被告人楊某田尋釁滋事、妨害公務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张北县 9人因“替人要账”、寻衅滋事等事被法院判了!

該案於10月22日、23日、11月29日公開開庭合併審理,通過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合議庭評議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研究決定,認為呂某明(另案處理)、被告人王某、周某寧以營利為目的,糾集眾多社會閒散人員,成立非法替他人討債的“債無憂”公司,插手他人經濟糾紛,在替人討要債務中,通過聚眾擺勢,製造現場緊張、恐慌氣氛,非法控制、滋擾、恐嚇債務人,以對債務人造成強烈的恫嚇和威懾效果來達到犯罪目的,公司成立後,多次實施了替人討債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呂某明、雷某、王某強、張某等人與被告人王某、周某寧、陳某東系惡勢力犯罪集團,且呂某明、被告人王某系首要分子,對以上被告人均從嚴懲處。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及所起作用,分別量刑。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周某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陳某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王某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與原判刑罰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人宋某飛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宋某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楊某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楊某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供稿:張北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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