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開發商違約無責 購房者違約卻賠5萬?

村民利用商服用地與開發商“合作建房”的形式,讓不少購房者覺得,似乎找到了買便宜房的渠道。近期,一些參與“合作建房”的市民卻發現,“便宜”並不好佔:開發商違約,參與“合作建房”的市民很難得到賠償;但如果是“合作建房”的市民違約,賠償的數額卻非常大。

1 約定房型“失蹤” 開發商拒付賠償金

2017年6月,南寧市民陸先生與廣西瀚天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天公司”)簽訂了《瀚天財富中心合作建商服兩用綜合樓合同》,約定雙方以“合作建房”的模式,共同開發建設位於南寧市高新區高新大道34號的集體產權商服用地,項目名稱為瀚天財富中心,陸先生可分得建築面積65.13平方米的項目19層05號房,合作建房單價為3347.15元/平方米,總價款為21.8萬元。陸先生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8.3萬餘元首期款。房子今年建好了,但陸先生髮現,該房戶型與原合同中的平面圖完全不同。

11月5日,陸先生帶記者來到該項目19樓。記者看到,這是一棟方形樓,樓層通道呈現出“幾”字形,處在通道內側的房間採光非常差。原合同所附平面圖上標註的位置已經不是05號房,且改為約100平方米的戶型。現在的05號房則轉移到另外一側,且已裝修入住。

陸先生拿出合同展示,其中有這樣的約定:“如甲方單方面違約,解除合同的,甲方須向乙方支付雙倍違約金人民幣壹拾陸萬元整。”他認為,在此之前,瀚天公司從未告知平面圖已經調整,屬於單方面的毀約行為。他發現戶型不對後,開發商承諾可以更換戶型,但陸先生認為,現在的05號房戶型過大,而其他戶型又採光太差,均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陸先生之後提出了終止合同的要求並要求違約賠償金。11月5日,記者跟隨陸先生來到瀚天公司,對方承諾30個工作日內退還本金,但對違約賠償要求一口回絕。

2 分期貸款遲到 “合作者”被扣5萬元

當天,市民李女士和母親也在現場交涉。李女士的母親王女士2017年9月份與瀚天公司簽訂了關於樂富公園學府A棟1503號房的《合作建商服兩用綜合樓合同》,約定的單價為3600元/平方米左右,房屋建築面積約89平方米,王女士交付了13.1萬元首期款。由於銀行貸款未如期審批下來,王女士未能按約交款,雙方商定退款。但開發商要求扣除6萬餘元的違約金。

在雙方簽訂退款協議後,王女士的合同原件被開發商收回了,但李女士借了他人合同查閱後發現,合同約定“逾期超時30日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按照該條款,王女士合作建房的總額約為30萬元,李女士覺得母親最多隻應賠償約3萬元。

但經過反覆交涉,瀚天公司仍決定從王女士的首付款中扣除5萬元做違約賠償,剩餘的錢款承諾分兩次退還。

3 變相賣房合同 能否要求違約責任

同是違約,為何開發商和“合作建房者”承擔的違約責任卻大不不同?11月5日,記者在瀚天財富中心的辦公室說明採訪意圖,對方留下記者的聯繫方式,稱事後回覆。截至11月28日記者發稿前,雖經多次電話催促,但記者仍未收到開發商方面的回覆。

對於陸先生和王女士的遭遇,本報南國法援公益律師唐建勇稱,商服土地上的合作建房,是指村民和具有開發資質的主體合作,普通的市民並沒有開發資質,實質上是購房者。該類房屋不允許上市交易,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實質是變相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是無效的。根據目前法院的判例,如認定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合同,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也就不存在了,那麼相應的錢款和財產應當相互返還。在本案中,王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確認該合同無效,並要求全額返還其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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