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但沒給員工一份,用人單位要怎麼賠償?

掌上績效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文本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也就是說員工自己要保存一份。即便是勞動合同變更,雙方也在各執一份。但是如果勞動者簽訂是集體合同,可以由工會代為保存,沒有工會的,由代表人代為保存。

但很多情況下,一些部位的員工往往不願意自己保存勞動合同,一是怕弄丟了,二是覺得信任單位。

比如我們這樣的國企單位,大多數員工都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員工不會主動離職,單位也不會輕易辭退一名員工。因此,勞動合同簽好之後,給員工,員工都嫌自己保存著麻煩,怕丟了,平時基本上也用不著。所以我們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人力資源部的檔案櫃裡,員工也很少有人來查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說如果單位不給員工勞動合同,如果造成損失或損害,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就實際工作中,這個損失或損害很難確定,勞動者也不好取證,如果有糾紛,可以從其他方面進行賠償。

如果遇到把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員工自己不保存的情況,單位為了規避自己的責任,要說服勞動者自己保存。說服不了的,讓勞動者簽字,證明是自己委託單位代為保存的。


錦瑟談職場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單位未將合同文本交給員工,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舉報,如已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勞動合同文本並不是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唯一要件,員工可以結合考勤表、工資條、入職表、工作證、工作服、工作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明已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千里16094186


當然是自己保管一份勞動合同.因為像以前我們公司從來不給員工勞動合同.兩份由公司保管.勞動合同留有空白.到時候公司想怎樣加上他有利條件.員工啞口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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