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被侵犯是否及時主張了?別等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除非侵害人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因此,維權要及時,不能一拖再拖。

勞動權益被侵犯是否及時主張了?別等超過了勞動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時效和特殊時效。一般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特殊時效主要針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何認定一年時效中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一般認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的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特殊時效不受一年時間的限制,那麼是否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在任意時間點主張相應權利呢?首先,勞動者可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間點主張相關權利,所主張權利的給付期間可以自入職之日起至主張權利之日止;其次,考慮到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的現實困難,特殊時效規定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主張權利。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裡的“勞動關係終止”並非僅指勞動合同終止,它既包括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等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終止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中的一方單方解除或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終止的情形。

勞動爭議發生後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在這些情形下,一年時效期間發生中斷,仲裁時效期間自勞動者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時起重新計算一年期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是否還能申請仲裁?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所以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了侵犯,請及時處理和解決,保存自己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避免超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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