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黨日活動變身公款旅遊,蒼南這些黨員幹部被處分!

2018-11-29 00:01 | 清廉蒼南

党员党日活动变身公款旅游,苍南这些党员干部被处分!

【案例】

2015年10月上旬,龍港廣播電視站向龍港鎮黨委提交前往永嘉開展黨日活動的報告,並向縣廣播電視臺申請了6.6萬元黨日活動經費。

10月底,有部分黨員建議更改活動地點,時任副站長的林志沈、黃定偉、薛聖孩3人商量,擅自決定將活動地點從永嘉變更為蘇州等地。此時,龍港廣播電視站黨總支書記、站長楊上品在得知活動地點變更的情況後,未進行制止、予以默許。

11月初,龍港鎮黨委批覆同意該站黨總支前往永嘉縣開展黨日活動的申請,楊上品對變更活動地點的行為也未進行報告。

2015年11月上旬和中旬,該站組織67名工作人員、5名工作人員家屬共計72人分兩批跟隨旅行社前往蘇州市盤門、虎丘、太湖國家溼地公園以及常熟市沙家浜等景點旅遊, 6.6萬元黨日活動經費被用於支付旅遊費用,其餘費用由參與人員自行支付。

党员党日活动变身公款旅游,苍南这些党员干部被处分!

2017年6月,副站長黃定偉、林志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站長楊上品,副站長薛聖孩、孔萬勳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本案中三位副站長擅自將黨日活動地點變更,名為黨日活動實為變相公款旅遊,屬新《條例》中“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情形。黨總支書記、站長楊上品雖未直接參與公款旅遊,但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在已經知曉下屬公款旅遊的情況下,未進行制止,也未向上級報告,屬新《條例》中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

【新條例】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的;

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藉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003年《條例》規定了相關內容;2015年修訂《條例》時將公款旅遊單列為一條,同時增加“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項;此次修訂增加規定了新的違紀表現形式。

第六十七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2015年修訂《條例》時,在“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一章規定了履行主體責任失職行為的處分條款;此次修訂,將本條文調整至“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更加凸顯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強調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失職違反的是政治紀律,同時,將“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修改為“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對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作了更為明確的表述。

党员党日活动变身公款旅游,苍南这些党员干部被处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